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辦公廳
- 文 號:教外廳[1997]2號
- 發布日期:1997-3-28
執行日期,內容簡介,
執行日期
1997-4-1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第二條 年度評審的目的是為了規範來華留學獎學金的管理,發揮獎學金的激勵作用,提高外國留學生努力學習、遵紀守法、團結友好的自覺性,培養品學兼優的人才。
第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受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負責年度評審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高等學校負責本校獎學金生的年度評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學校年度評審的有關協調工作。
1、對獲準在華學習期限超過一學年的獎學金生,每年評審一次,以決定是否繼續向其提供下一學年度的獎學金。
2、對完成學業,繼續申請獎學金在華學習的獎學金生,在結束學業的當年,除審核其延長學習的申請外,仍須對其進行年度評審,以決定是否繼續向其提供新的獎學金。
第五條 年度評審內容:
1、學習成績。本學年度第一學期的各科考試、考核成績;第二學期的學習基本情況(含期中考試、考核成績)。
2、學習態度和考勤情況。
3、行為表現和獎懲情況。
第六條 各學校按照年度評審內容,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校的年度評審規定和措施。
第七條 年度評審程式:
1、獎學金生須按照學校規定的期限領取、如實填寫並按時向學校提交由基金委統一制定的《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
2、學校按照年度評審內容和標準,將意見和建議填入《評審表》並加蓋學校公章。學校於每年5月31日前將評審情況報告和《評審表》報送基金委,評審情況報告抄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
3、基金委於每年6月30日前將評審決定通知有關學校並由其通知學生本人,同時通知有關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必要時,基金委將評審決定通知學生派遣國的駐華使館或派遣單位。
第八條 獎學金生均應接受年度評審,否則,取消其繼續享受獎學金的資格。
需要轉學者(包括漢語補習學生),由轉出學校負責對其進行年度評審,並將評審材料和評審決定轉到轉入學校。
對因病休學,後又獲準復學者,根據其休學前和復學後的情況進行年度評審,其休學期不計入已確定的學習年限內。
第九條 年度評審決定為“通過”和“未通過”兩種。凡年度評審未通過者,其享受獎學金的資格自下一學年度起中止。中止獎學金的期限為一學年。
中止獎學金者,可按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自費或減免有關費用留校學習。
中止獎學金後留校學習者,可於中止期滿後申請恢復獎學金。申請者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學校按規定審核。學校審核同意後,報基金委核准。
中止獎學金後退學離校者,不得申請恢復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4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