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在華開礦權

外國在華開礦權,是中國近代史上外國在華的重要特權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在華開礦權
  • 所屬學科:歷史
中國近代史上外國在華的重要特權之一。
外國向中國提出採礦的要求,於19世紀40年代就已經開始。1848年美國駐華公使德威士(1799~1859)曾經要求開採台灣煤礦的權利,但沒有達到目的。1869年的《中英新定條約》規定,由中國酌定在江蘇句容、江西樂平和台灣基隆三處開採煤斤,中國可以“僱傭洋人幫工及租買機器”。這個條約後來沒有批准,因此並未生效。
1895年以後,帝國主義國家開始在中國劃分勢力範圍,又提出開礦權的問題。1895年法國首先要求在雲南、廣西、廣東三省開礦的優先權,這一年中法訂立的《續議商務專條附章》中,“議定中國將來在雲南、廣西、廣東開礦時,可先向法國廠商及礦師人員商辦”。這反映出法國視雲南、兩廣為自己的勢力範圍的態勢。到此時為止,條約上給予外國的權利,還只限於僱傭外國礦師和租用外國機器,並未明白給予外國自辦之權。1898年德國藉口山東教案,侵占膠州灣,要求修築山東境內鐵路,第一次提出在鐵路沿線30里內,德商有自行開挖煤礦的權利。其後各國相繼仿效,形成了一個掠奪礦權的高潮。
《辛丑和約》簽訂以後,外國掠奪中國礦權又有進一步發展。1902年中英《馬凱條約》規定,中國參照英國和其他國家的礦務章程,對現行的章程,重新修改妥定,以利於招徠外國資本。從此外國資本大量湧進。到20世紀20年代中期,中國的煤、鐵兩項主要礦產中,處在外國資本控制之下的,分別達到50%和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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