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是從事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檔案報送商務部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
  • 外文名:Foreign-invested leasing companies
  • 釋義:從事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 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條件,申請材料,

申請條件

1、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2、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材料

申請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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