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有序引入優質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期貨公司,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委制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期貨市場對外開放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是指單一或有關聯關係的多個境外股東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註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直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二)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有關聯關係的多個境外股東合計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每個境外股東均應具備上款所列條件。
第六條除通過中國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轉為直接持股。
單獨或與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共同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投資者,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境外股東累計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外商投資期貨公司股權比例,應當符合國家關於期貨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第八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在中國境內實地履職。
第九條境外機構設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並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除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檔案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前3年該境外機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該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關於該境外機構是否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三)該境外機構是否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說明材料;
(四)該境外機構是否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證明檔案;
(五)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檔案。
境外股東變更股權屬《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檔案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業務登記手續,足額繳付出資或者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申請頒發或換髮《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檔案:
(一)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國境內具有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符合任職條件證明檔案及期貨從業資格證明檔案;
(五)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實地履職的說明檔案;
(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情況說明書;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申請換髮《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交公司原有《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不得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後設立的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其股權變動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期貨公司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收購、期貨公司變更審批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及其境外股東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檔案,以及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的檔案、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境外股東及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檔案、資料,以及外商投資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相關檔案、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的檔案及報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說明申請人狀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補充說明。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信息系統的核心伺服器以及記錄、存儲客戶信息的數據設備,應當設定在中國境內。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可以利用境外股東的資源和技術,提升信息系統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投資期貨公司的,參照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通知
中國證監會關於就《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有序引入優質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期貨公司,提升我國期貨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我會會同相關部委制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入中國證監會網站(網址:略),進入首頁右側點擊“《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傳真:略。
4.電子信箱:略。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期貨部,郵政編碼: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4日。
中國證監會
2018年5月4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4日。
內容解讀
《辦法》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界定為單一或有關聯關係的多個境外股東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二是細化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規範間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轉為直接持股,但對通過中國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在中國境內實地履職。五是對文本語言和信息系統部署提出要求。
證監會表示,《辦法》出台後,相應更新期貨公司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依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及服務指南相關規定,向證監會提交申請,持有境內期貨公司股比不超過51%,三年後股比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