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31號
【發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部長:石廣生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規定
設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和外商獨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中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應低於50%。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以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者是獲得進出口經營權1年以上的企業,或者是從事相關的交通運輸或倉儲業務1年以上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中方合營者在中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二)外國合營者至少有一家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外方合營者在外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三)中外合營者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
(一)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有必要的通訊、運輸、裝卸、包裝等營業設施。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託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貨櫃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四)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貨櫃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諮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申請國際快遞業務的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其主要合營方中必須具有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資質;
申請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三年以上;
(二)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路;
(三)擁有在外經貿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契約、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檔案及資信證明檔案;
(七)主要投資方的資質證明;
(八)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九)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外經貿部或其授權部門在徵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同意意見後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檔案:
(一)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的同意意見函;
(二)董事會關於設立分公司和增資的決議;
(三)有關增資事項對合營契約、章程的修改協定;
(四)企業經營情況報告及設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業驗資報告;
(六)分公司的從業人員及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