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徵收範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徵收範圍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獨立經營,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徵收範圍是:(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製造業、採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所取得的下列所得:①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②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使用者而取得的租金;③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④轉讓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以及其它在中國境內獲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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