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簡介
2015年“8·11”匯改之後,為抑制外匯市場過度波動,中國人民銀行將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納入巨觀審慎政策框架,自當年10月15日起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定為20%。
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計算公式:當月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額=上月遠期售匯簽約額X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外匯風險準備金利率:暫定為0。
工具功能
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屬於逆周期調節工具,通過調整,防止人民幣過度升值或貶值,實現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下的雙向波動。
當人民幣貶值預期較強時,上調外匯風險準備金率;當人民幣升值預期較強時,下調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調低遠期售匯業務的風險準備金率,是為了減少對遠期外匯行為的約束,或者說是增加外匯市場的需求。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當前的外匯市場形勢作出的決定,即在人民幣匯率快速上升的情況下,放鬆對遠期購匯行為的限制,目的還是希望由外匯市場來決定人民幣匯率。
舉例說明:
原外匯風險準備金率為20%時,假設某銀行要做100萬美元的遠期售匯業務,需要計提20萬美元的外匯風險準備金,這筆資金將以零利息在人民銀行存放一年。此種情況下,銀行會把損失的利息,轉嫁為做遠期售匯業務的成本,最終將由與銀行簽訂遠期契約的客戶承擔,客戶遠期購匯的積極性就會因此下降。而準備金率降至0後,對於有實際貿易需求的企業來說,將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實現購匯。
遠期售匯
遠期售匯業務,是銀行對企業提供的一種匯率避險衍生產品。企業通過遠期購匯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未來匯率風險,但由於企業並不立刻購匯,而銀行相應需要在即期市場購入外匯,這會影響即期匯率,進而又會影響企業的遠期購匯行為。這種順周期行為易演變成“羊群效應”。
政策影響
巨觀審慎政策
對遠期售匯徵收風險準備金,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巨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
對金融機構
外匯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為滿足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要求,銀行會調整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
具體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匯(含期權和掉期)簽約額的20%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相當於讓銀行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
對企業
對遠期售匯徵收風險準備金並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定規模限制,企業可按現有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遠期結售匯作為企業套期保值工具的性質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