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巨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巨觀審慎管理的通知》是為完善巨觀審慎管理框架,防範巨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

2015年8月31日,該通知以銀髮〔2015〕273號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巨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15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銀髮〔2015〕273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巨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髮〔2015〕27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完善巨觀審慎管理框架,防範巨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從2015年10月15日起,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財務公司)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20%。
二、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設立“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專用賬戶,用於存放金融機構交存的外匯風險準備金。
三、交存
(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外匯風險準備金資金的收取及退還等日常管理。
(二)在上海的法人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分行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營業部門提交“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申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營業部門審查合格並加蓋公章後,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辦理劃款手續。
(三)在上海以外地區的法人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分行向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深圳市的相應為深圳市中心支行,下同)營業部門提交“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申報表”。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營業部門審查合格並加蓋公章後,金融機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辦理劃款手續。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營業部門將上述申報表傳真至上海總部營業部門。
(四)代客遠期售匯業務按美元計算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非美元幣種業務折算成美元交存。各種貨幣之間的折算率按每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未公布折算率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方法計算。
四、考核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按月考核。金融機構應在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外匯風險準備金劃至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開立的外匯風險準備金專用賬戶。
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計算公式為:當月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額=上月遠期售匯簽約額X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每月8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其中10月份為10日)向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營業部門提供轄區內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名單及各金融機構上月遠期售匯簽約額等相關數據。
(三)法人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分行應在每月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其中10月份為12日)將“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申報表”報送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營業部門。
(四)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風險準備金凍結期為1年。金融機構按月交存的外匯風險準備金凍結期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在期滿當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將資金退劃該金融機構指定賬戶。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金融機構代客遠期售匯業務資格審批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金融機構名單提供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應立即將本通知轉發至上述金融機構。
五、利率
外匯風險準備金利率暫定為零。
六、其他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執行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於通知印發之日將轄區內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名單提供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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