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它於1980年12月30日由國務院發布,自198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共分7章34條。
其主要內容是:(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匯實行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外匯管理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為中國銀行,任何其他金融機構不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均不得經營外匯業務;(2) 禁止外國貨幣在國內流通、使用和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套匯、逃匯*(3) 中國境內機構除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匯,不得將外匯存放境外,不得以外匯收入抵作外匯支出;(4) 境內機構不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5) 境內機構進出口貨物,經辦銀行應當憑海關査驗後的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憑進出口貨物報告單,檢査其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