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入提取使用權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企業的一項經營權利。企業有依照國務院規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的權利。出口產品、技術、勞務等創匯的企業,可根據創匯額獲得外匯提成。國務院1985年枇轉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的《出口外匯留成辦法》等檔案,對出口商品所得外匯收入的留成比例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1985年枇轉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的《出口外匯留成辦法》等檔案,對出口商品所得外匯收入的留成比例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企業對留成的外匯收入,按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使用。使用範圍為:,用於發展出口產品的生產,引進必需的先進技術、關鍵設備、零部件、材料、測試儀器、技術專利和書刊資料等;用於支付出國考察、推銷、樣品進口、廣告宣傳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