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外出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出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 類型:傷害保險
  • 對象:外出務工人
  • 屬於: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出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年齡在16周歲(含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的外出務工人員,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投保人。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或)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二)殘疾、醫療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一)意外身故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上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二)意外殘疾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意外傷害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中一項以上殘疾時,本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三)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責任1、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後,在保險金額10%範圍內,按80%的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2、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3、保險人所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的10%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此限額時,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第五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鬥毆、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險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輻射或污染;(八)戰爭、武裝衝突、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恐怖活動、民眾騷亂。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二)被保險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四)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五)被保險人從事井(坑)下作業、高空作業期間。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七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八條保險費為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時,保險費按照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一次交清。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險費之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第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第十條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第十一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認為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與保險金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形商定合理的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合理期間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金申請人。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但保險金給付數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已有證明檔案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在本保險契約訂立時一次交清全部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七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第十九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身故保險金申請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保險金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原件;2、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5、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6、保險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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