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夏河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請銷假管理辦法
- 解釋機構:縣紀委、組織部、監察局、人社局
- 適用範圍:夏河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
- 制度條數:四章十六條
- 類別:管理辦法
夏河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請銷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幹部職工的監督管理,嚴肅組織人事紀律,增強幹部職工遵守工作紀律的自覺性,切實加強幹部隊伍作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勞動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甘南州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幹部管理嚴肅組織紀律領導幹部實行請銷假制度的規定》、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
第二章請銷假審批及報告程式
第三條縣級機關領導幹部和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單位)幹部職工請銷假審批及報告程式。
1.因事、因病請銷假程式
縣委主要領導請事假、病假向州委報告。縣政府主要領導請事假、病假由縣委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州政府主要領導審批。縣人大、政協主要領導,縣委其他常委請事假、病假10天以內由縣委主要領導審批;10天以上15天以內由縣委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州委組織部審批;15天以上由縣委主要領導和州委組織部簽署意見,州人大、政協主要領導或州委分管領導審批。縣人大、政府、政協班子其他縣級領導幹部和法檢兩長、黃正清將軍紀念館館長請事假、病假5天以內由班子主要領導或縣委分管領導審批;5天以上15天以內由班子主要領導或縣委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縣委主要領導審批;15天以上由班子主要領導、縣委分管領導和縣委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州委組織部審批。縣公安局、拉卜楞寺藏傳佛教寺廟工作辦公室縣級領導幹部請事假、病假5天以內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5天以上15天以內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政府主要領導簽署意見,縣委主要領導審批;15天以上由班子主要領導,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州委組織部審批。請銷假審批情況一律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鄉鎮、縣直部門(單位)黨政正職請事假、病假一律由包鄉領導或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分別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並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備案。
鄉鎮、縣直部門(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幹部請事假、病假5天以內由鄉鎮黨委書記或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5天以上10天以內由鄉鎮黨委書記或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包鄉領導或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10天以上15天以內由鄉鎮黨委書記或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包鄉領導或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縣委組織部審批;15天以上30天以內由鄉鎮黨委書記或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包鄉領導、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縣委或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請銷假審批情況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備案。
鄉鎮、縣直部門(單位)一般幹部職工請事假、病假5天以內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5天以上15天以內由鄉鎮黨委書記或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15天以上30天以內由鄉鎮黨委書記或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審批。請銷假審批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或縣監察局、縣人社局備案。
請病假10天以上的幹部職工必須提供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治療文書複印件、繳費清單、收據等有關資料。如因急重病住院治療,來不及書面請假的,應及時電話請假,並委託他人儘快辦理請假手續。
全縣各級幹部職工請假期限原則上不得連續超過30天。
2.特殊假日請銷假程式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帶薪年休假、工(公)傷假、婚假、產假、喪葬假等假日,不計入事假之列。縣級幹部和鄉鎮、縣直部門黨政正職特殊假日請假審批程式及備案要求按照請事假的審批程式及備案要求辦理,鄉鎮、縣直部門(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幹部、一般幹部特殊假日請假由鄉鎮黨委書記或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時限按照國家法定時限執行,請銷假審批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或縣監察局、縣人社局備案。
已轉正定級的工作人員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天數按照夏組發〔2008〕54號檔案執行。本年度有請事假的,按事假天數扣減年休假天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請事假年累計天數達到其應享受年休假天數且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年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年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年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2)、(3)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休假。
3.因公外出報告程式
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考察學習及到上級有關部門爭取項目、匯報工作等情況離開本縣的幹部職工需要因公外出報告,憑會議通知、培訓、考察學習的檔案及匯報材料等相關材料,按照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工作的通知》(縣委辦發〔2014〕15號)規定辦理,填寫《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單》,報縣紀委、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備案。
第四條縣直部門隸屬單位幹部職工請銷假審批及報告程式。
縣直部門隸屬單位正(副)職領導幹部的請銷假審批程式、時限及備案要求按照主管局副職領導幹部請銷假審批程式、時限及備案要求執行,同時縣直部門隸屬單位副職領導幹部請假時須單位正職簽署意見;隸屬單位一般幹部職工的請銷假審批以所在主管局管理為主,主管局參照本《通知》制定《本系統幹部職工請銷假制度》,報縣監察局、縣人社局審批。
第五條鄉鎮站所幹部職工請銷假審批及報告程式。
鄉鎮站所(學校、衛生院、派出所、司法所、寺廟辦、獸防站、草原站、工商所等)科級幹部請銷假審批程式、時限及備案要求按照鄉鎮黨政副職領導幹部請銷假審批程式、時限及備案要求執行,同時由業務主管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鄉鎮站所一般幹部職工的請銷假審批按照鄉鎮一般幹部職工請銷假審批程式、時限及備案要求執行。鄉鎮站所幹部職工的請銷假審批情況還要報業務主管局備案。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六條年內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累計超過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公務員不計算為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事業人員下一年度不能正常晉升工資。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單位工作紀律,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期滿,應及時銷假,按時上班。如需續假的,應在期滿前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續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不按規定請銷假或無故逾期不歸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國家公務員法》、《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予以辭退。未達到辭退規定的,其當年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得正常晉升工資檔次。
第九條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監察局、縣人社局將隨時對各鄉鎮、縣直各單位人員到崗情況進行抽查。各鄉鎮、縣直各單位每半年要將本單位幹部職工請銷假情況匯總按管理許可權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備查。
第十條幹部職工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診斷證明請病假的,由縣紀委、縣監察局追究責任。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特殊期間請銷假審批及備案制度,按照有關要求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為保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原則上應提前3天辦理請假手續,並認真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黨政正職外出時,安排黨政第一副職或排名靠前的副職主持工作,接交人員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在請假期間保證通訊24小時暢通,如遇重大事項、緊急任務,在接到返崗通知後須無條件到崗(特殊情況除外),延誤工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原則上黨政主要領導不準同時請假。在處突維穩、防火防汛、救災等關鍵時期,幹部職工一般不予請假。
第十三條請事假、病假、特殊假日期間工資、津貼、補貼待遇及績效工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 辦理請假手續時,須填寫《請銷假審批表》(見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規定的請假天數含雙休日和節假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監察局、縣人社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幹部職工請銷假管理辦法(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