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人因奸致爭案

士人因奸致爭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士人因奸致爭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陳憲、王木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二
案件記載,案件審理,

案件記載

南宋時,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載:有民婦阿連原是傅十九之妻,為人淫蕩不檢,竟至背夫從人,與陳憲、王木通姦。陳憲,自稱是宦家之後,其母再嫁於劉推官時隨母到劉家,既然出自官宦之家,本應通曉理法,但卻為人頑賴無恥,曾毆打傅十九,霸占阿連,為一兇惡之徒。王木,出身於書香門第,祖上世代為儒生,亦本應是知書達理之人,卻不守士人之禮,與阿連調戲,曾因此被陳憲毆打,但對阿連念念不忘,後竟收阿連歸家為其父之婢女。既而又與其通姦,殊不知奸父女使,奉為國法所不容;而以妾為妻,更是先輩所戒禁之舉。此事後多年,阿連與其母出外遊歷,巧遇陳憲,陳憲竟在路攔住母女二人,並嘲戲阿連,於是二人發生爭執。王木得知,便夥同阿連之子傅廿六,將陳憲拖進自家,關閉門戶,進行毆打,打落陳憲一顆牙齒,又將不淨之物潑在陳憲身上。

案件審理

案發後,縣令經調查作出如下判決:陳憲不應在路上攔住阿連進而嘲戲,本應判其有罪,念其被打傷,姑且免於懲處,僅警告一次,如果今後又在外生事,則與本次所犯,一併追究責任。傅廿六不應隨同王木毆打陳憲,酌情判處杖八十。王木不應夥同傅廿六打陳憲,既然是本縣學生,先由縣學進行處罰,並且由王木支付陳憲治傷所需費用。傅十九不曾將阿連離棄,另自娶妻,也應判有罪,姑且赦免,不予追究。阿連也免於追究,由其叔領回本家,再另行改嫁;不得再回王家,否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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