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與限制貿易行為法

壟斷與限制貿易行為法,1969年12月印度國會通過的防止經濟權力集中的法案。目的有二:保證經濟活動不致引起經濟權力壟斷從而損害公眾利益;壟斷行為和限制貿易行為有損公眾利益而必須予以制止。根據該法案,壟斷行為是指一類工業中一家或幾家企業能通過操縱價格、生產和取消競爭來控制市場;限制貿易行為是指企業雖不占控制地位,卻採用限制競爭的辦法,因而妨礙通過競爭給社會帶來利益。一家企業單獨或與其他與之聯合的企業擁有2億盧比以上的資產,稱大財團;資產不少於1億盧比,但其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占全印供應總量的1/3,稱控制企業或統治企業(Dominant Undertaking)。上述兩種企業擴大生產能力、生產新產品、同其他企業合作、合併或接管企業,都必須經政府批准。1970年成立的山3人組成的壟斷與限制貿易行為法委員會負責對壟斷行為、限制貿易行為進行調查,其意見雖不具法律性,但政府將予以充分重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