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課稅對象,包括銷售貨物等。這裡指的是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1)銷售貨物。這裡指的是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但不包括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另外,為了平衡商品之間的稅負,對下列情況視為銷售,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貨物在實行統一核算的兩個以上機構之間轉送;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無償贈送他人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2)進口貨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指受託加工,即委託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的要求加工貨物並收取加工費並代墊輔助材料;修理修配指受託方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