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後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許可權,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經認定機關批准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准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定及其複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定,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複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噹噹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製作《文書受理回執單》,並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噹噹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後,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並製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屬檔案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內容事項
修訂目的
為什麼要修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1994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當時的增值稅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收信息化套用的不斷加強,原辦法已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貫徹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需要。自200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由於條例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貫徹實施條例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與之配套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條例的貫徹落實就不夠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稅稅制的需要。認定辦法作為增值稅稅制的重要內容,其法律級次顯得尤為重要。現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簡稱現行政策)是以規範性檔案形式發布的,而認定辦法是以國家稅務總局令頒布的,屬於部門規章,法律級次高於規範性檔案,增強了稅法剛性。認定辦法的實施,可以在更大範圍內發揮增值稅中性作用,避免重複徵稅,有利於公平稅負,完善增值稅征扣機制。
三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現行政策對一般納稅人認定範圍規定過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稅納稅人游離於一般納稅人管理範圍之外,使得部分小規模企業無法正常使用專用發票,在與一般納稅人的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認定辦法降低了一般納稅人門檻,將大量中小企業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範圍,有利於降低中小企業增值稅稅負、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有利於企業健全財務核算,規範納稅申報,提升企業形象,促進中小企業做大做強。
四是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的需要。現行政策分布在一系列的規範性檔案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夠系統,有些規定因時效性較強已與目前的情況不相適應。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化和納稅人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範圍、時間、程式及許可權等某些方面的規定也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認定辦法將原政策規定進行歸併完善,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辦法,便於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
修訂原則
認定辦法修訂遵循了哪些原則?
一是突出修訂重點,作為條例的有效補充。二是規範法律程式,體現稅收法規的嚴謹。三是公平稅收負擔,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四是彰顯權利義務,最佳化對納稅人的服務。五是便於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提高管理效率。
修訂內容
認定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是降低了一般納稅人門檻。一方面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條例修訂時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由100萬元降低為50萬元;其他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由180萬元降低為80萬元。另一方面規定新開業的納稅人和已開業但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二是簡化了申請認定的資料。按照不重複報送的原則,認定辦法簡化了認定時需報送的資料,對辦理稅務登記時已提供的證件、資料不再報送;對與一般納稅人認定無關的證件、資料不再報送,減輕了納稅人負擔。
三是簡化、完善了申請認定的程式。按現行政策,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要經過申請、資料審核、實地核查、審核批准等程式,商業企業還需要進行約談程式。認定辦法簡化了約談程式,同時規定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既簡化程式方便納稅人,又利於主管稅務機關集中力量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審核工作。
四是明確了辦理時間。認定辦法明確了每一事項的辦理時間。如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可以在申報期結束後40個工作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辦法將相關事項辦理時間告知納稅人,充分尊重了納稅人的知情權,同時督促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維護納稅人權益。
五是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自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了目前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政策執行不一的情況,突顯納稅人權力。
執行時間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何時開始執行?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