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第6號《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本辦法為規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最佳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發布信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3年第6號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主 席 劉明康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最佳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其他政府間開發性金融機構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外國註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外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資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應當基於誠實信用並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

第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用貨幣出資。

第七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兩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註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由吸收投資的中資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直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中資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 中資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吸收投資入股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中資金融機構吸收投資入股的申請書;
(二)中資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投資的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決議;
(四)雙方簽訂的意向性協定;
(五)境外金融機構最近三年的年報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
(六)境外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經營情況等資料;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資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中資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交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對該外國金融機構最近兩年的評級報告和註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的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接到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決定後6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足額劃入中資金融機構賬戶,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四條 中資金融機構因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而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結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中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已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境外金融機構增加持股比例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買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流通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投資入股汽車金融公司,依照《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