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常見問題解答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1年發布的問題解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3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文,(一)適用範圍,(二)敏感類項目,(三)新項目申報,(四)項目變更延期,(五)申報材料,(六)事中事後監管,(七)線上申報系統,

全文

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2021年7月)

(一)適用範圍

1.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檔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和《關於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
其他部門層面,請諮詢相應部門。
2.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於《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稱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定、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3.11號令第二條“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其中“資產、權益”的範圍是什麼?
答:11號令中的“資產、權益”包括貨幣、證券、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權益。
4.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核准?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備案?
答: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准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11號令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5.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什麼形式開展的境外投資?
答: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境外投資。例如,境內企業A直接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境內企業A將資產、權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為a提供融資擔保,由a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
6.11號令將“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和服務範圍。其中,“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穿透至哪一層級?
答:11號令所稱“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7.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
答: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准。
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投資主體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准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
8.投資主體在港澳台地區投資是否屬於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9.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10.11號令中所稱“境內自然人”,是否指擁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答:11號令所稱“境內自然人”指的是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境內自然人。
11.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履行有關手續?
答:是。
12.農業科技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否可以作為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備案申請?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參照11號令執行。
13.境外企業B的主要資產C位於中國境內,境內企業A直接併購境外企業B,從而獲得境內資產C。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內企業A併購境外企業B,獲得境外企業B的相關權益,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4.境內企業A擬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交易資金擬於境內支付。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5.境內企業A擬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境外企業B進行股權置換。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另一境外企業B進行股份置換,A獲得B的股權,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6.境內企業A以技術參股境外企業b,僅提供生產所需關鍵技術,無資金投入,獲得30%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11號令所稱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包括投入貨幣、證券、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境內企業A通過投入技術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7.境內企業A與境外企業B簽署協定,收購B持有的境外企業b,資金來源為境內企業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B持有境外企業b,收購資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上述情形中,境內企業A投入了資產權益,並獲得了境外資產b的所有權,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8.境內企業A持有香港製造業上市企業a的10%股權,現擬從香港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完成後將持有企業a的12%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A在二級市場購買股份無法出具購買協定,應如何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答:境內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業a的10%股權情況下,繼續在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屬於直接投資,即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以下稱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項目實施前無法取得協定或類似檔案的,投資主體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後可以不提供相關附屬檔案。
19.境內企業A擬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向C的境外股東B支付收購資金。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未發生11號令第二條規定的投資活動,不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0.境內企業A擬0元收購境外企業B,企業B的財務報告中顯示B有一定資產。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在收購境外企業B的過程中既不存在貨幣、證券、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資、擔保的,不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1.境外企業B擬將其境外子公司b注資給境內子公司A,以增加A的註冊資本金,由此A獲得了境外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如果境內企業A未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僅因母公司注資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不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2.境內工程承包商A與境外礦山項目業主B簽署了工程承包項目協定。B向境內C銀行申請融資,A為B的還款義務向C銀行提供了擔保,B將礦山項目抵押給A作為反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上述情形為企業間融資擔保活動,A並不獲得礦山項目股權,不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3.境內企業A擬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否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24.境內企業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資金支持,用於a的日常經營活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向境外子公司增資(母公司增加子公司註冊資本等,不需子公司償還),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境內企業通過境外放款借錢給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錢給子公司,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履行有關手續,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時間內償還),不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5.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資資金用途不涉及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該類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
答: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資金不用於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無需向發展改革委部門申請核准、備案。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融資資金用於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准、備案。
26.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擬在境外發行債券,A擬為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在境外發行債券,A對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發債募集資金擬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發債募集資金不用於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
27.境內保險企業擬向境外匯出保險資金,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保險企業擬使用保險資金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准、備案。境內保險企業不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不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准、備案。
28.11號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稱9號令)同時廢止。企業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實施的、按照當時有效的9號令無需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的行為,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有關規定補辦核准、備案、報告等手續?
答:不需要補辦。
29.境內企業A擬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資提供融資或擔保,境內企業A不獲得該項投資有關的任何權益,且境外企業B不受境內主體實際控制。境內企業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或大額非敏感報告手續?
答:若境內企業A僅為境外母公司B相關投資提供融資或擔保,但未獲得任何權益,則不屬於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無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或大額非敏感報告等手續。
30.境內企業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a,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b,現A擬收購b,使其直接成為自己的子公司。請問,A收購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
答:如果境內企業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a,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b,在此情形下,A收購b並沒有獲得新增境外資產、權益,無需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
31.境內律師事務所在境外新設分支機構,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和第六十一條,境內企業律師事務所通過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的,應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32.甲省(市)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等試點工作,其中適用範圍可能包含境內企業投資獲得境外非上市企業股權、獲得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資境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構成境外投資的情形。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
答: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有關投資活動屬於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應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33.境內企業A投標承包了一個境外工程項目,目前需要出資100萬美元用於項目材料、人工費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發展改革部門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
答:企業需說明該項目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還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如果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前期費用墊資可以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經常項下有關途徑出資。如果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企業需就投資部分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34.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僅負責境內企業或機構營業範圍內的業務聯絡。該等行為核准、備案機關是否可以受理?
答: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核准、備案機關可參照境內企業在境外新設企業予以受理。

(二)敏感類項目

35.《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維修”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維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武器裝備的研發、生產、維修、保障等。
36.《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在流經兩國或兩國以上國境的河流上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
37.《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新聞傳媒”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新聞傳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新建或併購涉及時政且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境外新聞機構(包括新聞網站)、出版機構、廣播電視機構等。
《目錄》所稱“新聞傳媒”,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資項目:境內新聞機構、出版機構、廣播電視機構等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向境外分支機構日常運營增資等。
38.《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房地產”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房地產”,主要是指以下兩類境外投資活動:(1)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新建或併購住宅、商業地產項目以及併購用於建設住宅或商業地產的土地;(2)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新建或併購房地產企業、向境外既有房地產企業增加投資、投資境外房地產信託基金等。
《目錄》所稱“房地產”,不包括以下六類境外投資活動:(1)投資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2)新建或併購企業自用的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等;(3)投資用於實體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築開發,例如產業園、科技園、倉儲物流園、海外倉等;(4)建築企業以獲取工程承包契約為目的,對擬承建的項目進行小比例投資;(5)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6)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39.《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酒店”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新建或併購星級酒店、旅遊度假村、商務酒店、一般旅館等。
《目錄》所稱“酒店”,不包括以下四類境外投資活動:(1)投資不持有酒店物業資產的酒店管理業;(2)投資不含住宿的餐飲業;(3)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4)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40.《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影城”,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新建或併購境外電影院、院線公司。
41.《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娛樂業”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娛樂業”,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1)新建或併購境外室內娛樂設施(歌舞廳、電子遊藝廳、網咖等);(2)新建或併購境外遊樂園、主題公園等;(3)新建或併購境外彩票公司。
42.《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體育俱樂部”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體育俱樂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新建或併購僱傭(或租用)運動員從事體育競技、表演、訓練、輔導、管理的組織、機構、企業等。
43.《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目錄》所稱“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不包括以下兩類境外投資活動:(1)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2)境內金融企業已取得國內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44.境內企業以境外發行債券為目的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屬於境外投資敏感行業“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答: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用於發行債券進行境外融資,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這一活動不屬於境外投資的敏感行業“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45.境外企業B僅持有境內資產C,境內企業A收購B,該等行為是否屬於收購在境外無具體實業項目的投資平台?
答:如果境外企業B僅持有境內資產C,不從事基金投資等相關活動,則境內企業A收購B不屬於投資境外無具體實業項目的投資平台。
46.境內企業收購境外音樂製作公司或影視製作公司,是否屬於涉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答:境內企業收購境外音樂製作公司或影視製作公司,不屬於敏感行業境外投資項目。
47.境內企業A的某投資項目在取得備案通知書時不屬於敏感項目。目前,該項目所屬行業被列入敏感行業範圍,境內企業A擬對項目有關事項進行變更,上述情形應申請備案變更還是申請項目核准?
答:按以下情形分類處理:(1)如果企業擬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特別是新增該敏感行業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的,則應按新項目申請核准。(2)如果原備案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不發生變化,例如受匯率或市場因素影響,中方投資額發生變化等,則可申請備案變更。
48.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予以核准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答:根據11號令第二十六條,核准機關對項目予以核准的條件為:
(一)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巨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
(三)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四)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核准機關一般將之視為不違反11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巨觀調控政策”:(1)該項目屬於政府間合作項目;(2)核准機關就項目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館明確表示支持該項目。

(三)新項目申報

49.投資主體應在境外投資項目進展到哪一步時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二條,屬於核准、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
11號令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11號令第十七條辦理核准、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50.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暫不投入資產權益(不實繳註冊資金,也未開展其他境外投資活動)。A應當何時履行核准、備案手續?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具體而言,如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則A應當在為a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A可以先註冊境外企業a,但在實際出資前(實繳註冊資金、為併購或綠地投資投入資產權益等)應當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
51.境內企業參與境外的油氣區塊項目投標,是否需要在參與投標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核准、備案?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二條,投資主體應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境內企業參與境外項目投標,無需在參與投標前申請項目核准、備案。企業可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判斷申請核准或備案的時間,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即可。
52.中央管理企業持有部分股權的境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是否應該按照中央管理企業進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核准申報?
答:若中央管理企業A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企業a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a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則a應按照中央管理企業進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核准申報。
53.境內企業A的控股股東為國家部委所屬高校,A開展境外投資是否參照中央管理企業辦理境外有關手續?
答:高校控股企業不屬於中央管理企業,應按照11號令中關於地方企業的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54.地方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項目,不涉及敏感國家、地區和敏感行業,且中方投資額不超過3億美元,應向哪裡申請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備案?
答:根據11號令第十四條,地方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註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需在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請諮詢相應部門。
55.地方企業向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申請3億美元以下非敏感類境外投資備案,與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3億美元以上非敏感類境外投資備案的申請材料和辦理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需按11號令有關規定進行辦理。部分省(市)出台了本省(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情形請以備案機關的實際要求為準。
56.地方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備案的,項目申報材料是否需要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據11號令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備案機關提交。
57.甲省企業A的境內子公司B位於乙省,B擬以自有資金出資1億美元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請問應由哪家企業向哪個省份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
答:投入資產權益的是境內企業B,則B是投資主體,應由B向乙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備案。
5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提到,“四、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中所列(一)(二)(三)項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請問第(四)項“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和第(五)項“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是否需要核准?
答:第(四)(五)項不屬於境外投資核准管理範圍。
境外投資應符合投資目的國要求的技術、環保、能耗、安全標準。
59.投資主體擬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中方投資額不超過3億美元的非敏感類項目,是否需要申請項目備案或提交項目情況報告表?
答: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中方投資額不超過3億美元的非敏感類項目,境內企業不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提供融資、擔保,則境內企業既不需要申請備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
60.投資主體擬在境外發債募集資金用於開展境外投資。投資主體應先辦理外債備案登記還是境外投資核准、備案?
答:按照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有關規定,投資主體應提供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檔案,其中,以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應提供相應的支持性檔案或說明檔案。
具體而言,如果境內企業擬通過發行外債募集境外投資資金,在提交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申請之時,尚無法取得外債備案登記證明的,應當在項目核准、備案申報材料中對發行外債的進展情況作出說明。
61.投資主體在發展改革部門進行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與在商務部門履行新建境外企業有關手續,是否有先後順序?
答:沒有。
62.境內保險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申請發展改革部門項目核准、備案與辦理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有沒有先後順序?
答:沒有。
63.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如何理解?
答:“惡意拆分項目”主要是指投資主體為規避監管而故意將一個項目拆分為多個項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項目需要或一般商業慣例而進行的正當合理的分期建設不屬於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

(四)項目變更延期

64.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多久?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五條,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檔案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如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65.已核准、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內容擬發生變化的,投資主體是否需要申請核准、備案變更?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四條,已核准、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2)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3)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4)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准、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5)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66.境內企業已取得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中方投資全部為自有資金,現境內企業擬將部分中方投資改為銀行貸款。上述情形境內企業是否需要申請項目變更?
答:境外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發生變化不屬於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資金來源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67.境內企業A擬向境外子公司a1注資,並由a1收購境外企業b,A已按上述收購方案取得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現A擬將路徑公司a1調整為a2。上述情形企業是否需要申請項目變更?
答:境內公司的境外投資收購標的未發生變化,僅路徑公司發生變化的,不屬於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路徑公司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68.投資主體向其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加投資,額度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此情況應該申請變更還是申請新項目備案?
答:如果原核准、備案項目尚未完成,且投資主體擬新增的投資仍用於原核准、備案項目,僅因市場、匯率等因素致使投資額增加,則投資主體應申請原核准、備案項目變更。如果新增投資並非用於原備案項目,而是用於新的境外投資活動,則投資主體應申請新項目核准、備案。
69.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並已取得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但因擬註冊的境外企業a名稱被占用等原因,a實際註冊的名稱與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中列明的名稱不一致。境內企業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新設企業的名稱發生變更不屬於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履行變更手續的情形。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中境外新設企業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若不影響企業後續工作的,企業無需申請項目變更。若影響企業後續工作的,核准或備案機關可受理企業的變更申請。
70.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畫減資、註銷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畫減資、註銷或退出B,A無需履行變更手續。
71.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已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現擬將獲得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企業B,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答:如果境內企業A收購股權的項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變更手續。如果該項目已完成,則境內企業A不需要再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72.11號令第二條中“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與第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發生變化,有何區別?什麼情形下需要申請項目變更,什麼情形下需要申請新的項目核准或備案?
答:境內企業已取得境外投資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後,項目尚未完成前,擬發生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有關情形,企業應按照11號令相關規定申請項目變更。境內企業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擬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開展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照11號令相關規定申請。如未完成全部投資,而投資額變化達到需進行變更的標準,應履行變更手續;如已完成全部投資,需要追加投資額,則履行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73.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企業在有效期內並未實施該項目。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後能否申請項目延期?
答: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且有效期內並未實施該項目的,在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後,核准、備案機關不再受理項目延期申請。企業應按照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檔案要求,提出新的項目核准或備案申請。
74.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延期,最長可以延期多久?
答:近年來,我委對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進行延期,單次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五)申報材料

75.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報?
答: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可查閱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的附屬檔案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檔案格式文本”、附屬檔案2“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附屬檔案14“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示例”、附屬檔案1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報指南。
76.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的申報材料是否有格式文本?如何填報?
答: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可查詢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的附屬檔案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檔案格式文本”、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4“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示例”、附屬檔案1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報指南。
77.境內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
答:不需要。《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是申報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敏感類項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可查閱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檔案格式文本”、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4“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示例”、附屬檔案1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報指南。
78.境外投資項目的中方投資額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11號令第十四條,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對於部分投融資結構複雜的項目,可參考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資額計算方法。
79.境內企業以境內股權置換境外企業的股權,不涉及現金交易,如何計算中方投資額?
答:境內企業以股權置換方式進行境外投資活動,可按照公允價格(比如:上市公司可按照股票市值換算)和交易協定約定的價值確定方法計算中方投資額。
80.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併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交易協定的金額為1美元。申請項目核准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應為1美元還是境外資產C的實際價值?
答: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併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在申請該項目核准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可按照協定約定金額1美元申報。核准、備案機關應在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中註明內部架構調整有關情況和境外資產C實際內容。
8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材料中要求填寫“投資主體近兩年信用情況”,如果投資主體註冊不滿兩年,應如何填寫?
答:如果投資主體註冊不滿兩年,可以填寫投資主體從註冊至今的信用情況。但要注意的是,該項需要填寫的內容應包括投資主體及其控股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近兩年信用情況。詳情見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報指南。
82.企業在“投資主體的信用情況”中填寫“無違法違紀記錄”,備案機關如何核實企業填報信息的真實性?
答:根據11號令第四十八條,投資主體應當對通過網路系統和線下提交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如果投資主體通過欺騙等手段獲得備案通知書的,備案機關可按照11號令第五十二條進行處理。備案機關核實信用情況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
83.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最新經審計的投資主體財務報表”有何要求?
答:投資主體應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曆年度或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投資主體成立時間較短、無法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應提供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或實際控制人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詳情見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檔案格式文本”和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報指南。
84.境內企業設立時間未滿一年,尚未有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企業應如何提交有關材料?
答:根據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資主體成立時間較短、無法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應提供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或實際控制人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時要求投資主體提供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投資主體及其控股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近兩年信用情況。信用情況包括投資主體及其控股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等。核准、備案機關可根據企業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項目情況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85.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投資協定或類似檔案”是否必須提供?
答:投標、併購、合資、合作等項目,投資主體應提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定或類似檔案。
項目實施前無法取得上述協定或類似檔案的,投資主體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後可以不提供本項附屬檔案。比如:某項目的內容是投資主體A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a,不涉及對外簽署合作協定。投資主體A在申報材料中對該情況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後,可以不提供本項附屬檔案。詳情見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檔案格式文本”和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報指南。
86.境內企業在準備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的申請材料時,如果中外雙方簽訂的投資協定檔案原件是外文的,是否需要附送中文翻譯版?
答:暫不要求企業必需提交中文翻譯版。如投資主體已有協定中文版,建議與協定外文原件同時提交。對於因工作需要,確需申請人提供協定中文翻譯版的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將請投資主體補充提供。
87.境內企業A擬在境外新建生產線,投資由現金出資和實物出資兩部分,實物出資主要是設備和原材料。請問,企業A關於設備和原材料的採購契約“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檔案”?
答:可以。採購契約屬於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中明確的“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檔案”。
88.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以按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核准、備案申請。該類情形下,企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業申請項目前期費用核准、備案的,申報材料與一般項目核准、備案的申報材料要求一致,企業可查閱11號令和配套格式文本。投入前期費用時無法取得的檔案,企業做出合理、充分說明後可不提供。例如,企業A擬開展可行性研究或資源勘探,不涉及簽署投資協定。企業A對該情況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後,可以不提供該項材料。
89.境內企業A在甲國設立子公司a,a和註冊地為乙國的境外企業B簽署協定,收購其註冊地為丙國的子公司b,收購標b的主要資產位於丁國。上述情形中,企業在申請項目備案時,應如何填寫直接目的地或最終目的地?
答: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內企業在境外新建或併購的第一層級企業所在地,最終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併購的最終層級企業所在地,一般是投資最終用於項目建設或企業經營的所在地,在併購項目中,最終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購企業的註冊地。填寫方式詳見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的填報指南。
問題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為境內企業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註冊地甲國,最終目的地為被收購企業b所在註冊地丙國。由於被收購企業b主要資產所在地為丁國,與b註冊地不一致的,A還應在項目備案表“投資主體認為需要說明的事項”中予以說明。
90.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請材料中關於“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應如何填寫?
答:境內企業在填寫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第十五項“關於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時,應包括項目對行業發展、巨觀經濟、我與有關國家關係等方面的積極和消極影響,企業還應特別說明項目是否涉及我國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具體領域參見國辦發〔2017〕74號《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是否涉及我國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資源、產品、技術、服務等(如有,則進一步說明有關部門審批情況),是否對我國履行有關國際義務(如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制裁決議等)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是否存在其他威脅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情形。填寫方式詳見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的填報指南。
9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請材料中關於“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應包括哪些內容?是否有示例圖可參考?
答: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首先應披露投資主體的直接股東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國籍或註冊地、持股或出資比例等),其次應向上逐層追溯,直至最終實際控制人(最終實際控制人包括單一實際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實際控制人,一般應為自然人或國有控股實體)。披露方式和示例圖詳見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4“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示例”。
92.境內非企業組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應如何提供關於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
答:投資主體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的,可以不提供本項附屬檔案。
93.境內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關於“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應提供哪一層級的決策檔案?
答:境內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如根據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資主體作出該項投資決策的有關檔案。如董事會決議、投委會決議等。部分項目的投資決策權歸屬於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應提供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作出該項投資決策的有關檔案。
94.境內非企業組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關於“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應如何提供?
答:境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提供投資主體作出該項投資決策的有關檔案。
95.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申報材料中的真實性承諾書應由誰簽署?
答:真實性承諾書應由作出該項決策的人員簽署。例如,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檔案是董事會決議的,真實性承諾書應由參與該項決策的董事會成員簽署。又如,境外投資項目由管理層決策的,真實性承諾書應由參與項目決策的企業高管(總裁或總經理、主管的副總裁或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務總監、首席合規官等)簽署。
96.投資主體申請對已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進行變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據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變更應提交以下材料(詳見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6):
(一)境外投資項目變更申報檔案。
(二)附具以下檔案:
(1)擬增加投資主體的:①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②該投資主體註冊登記證明檔案或身份證明檔案③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該投資主體非企業的除外)④最新經審計的該投資主體財務報表(該投資主體是境內自然人的除外)⑤該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⑥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投資協定或類似檔案⑦證明該投資主體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檔案⑧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2)擬減少投資主體的:①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②該投資主體註冊登記證明檔案或身份證明檔案③該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④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投資協定或類似檔案⑤因減少某個投資主體而造成其他投資主體出資額增加的,增加出資額的投資主體還應提供證明其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檔案⑥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3)擬變更投資地點:①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②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③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投資協定或類似檔案④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4)擬變更主要內容和規模:①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②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③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投資協定或類似檔案④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5)擬變更中方投資額:①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②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③中外方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協定或類似檔案④擬增加中方投資額的,還應提供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檔案⑤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6)擬變更其他重要事項:根據情況附送有關檔案。
97.已核准、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申請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據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延期應提交以下材料(詳見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8):
(1)境外投資項目延期申報檔案。
(2)附具以下檔案:①投資主體註冊登記證明檔案或身份證明檔案;②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③投資主體關於延期的有關投資決策檔案;④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六)事中事後監管

98.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3億美元以上非敏感類境外投資,已按11號令要求提交了大額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情況報告表。後續工作中,原報告表中的投資內容擬發生變更,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3億美元以上非敏感類境外投資,在實施過程中投資內容擬發生變更,境內企業可再次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說明變更情況。
99.境內企業A此前辦理了項目備案,但目前該項目因商業原因中止,企業A應履行什麼手續?
答:企業可以提交項目情況報告,將有關情況告知備案機關。若資金已經匯出境外,建議企業按照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履行有關手續。
100.境內企業已取得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內完成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的所有投資內容?
答: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是指境內企業需在有效期內開始實施該境外投資項目。企業在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始實施該境外投資項目,也未申請項目變更或延期的,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企業在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開始實施該境外投資項目的,在投資內容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實施該項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備案的有關投資內容。
11號令所稱項目實施,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
如企業在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已完成所有投資內容後,擬對同一標的實施再增資或股權收購等行為,則不屬於項目變更範圍,企業需重新辦理新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101.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重大不利情況的應如何向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答:根據11號令第四十三條,在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詳見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2“境外投資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的填報指南。
102.投資主體在完成境外投資後應如何向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答:根據11號令第四十四條,屬於核准、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詳見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3“境外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的填報指南。
11號令所稱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103.投資主體收到發展改革部門發出的重大事項問詢函,應履行什麼手續?
答:根據11號令四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就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投資主體發出重大事項問詢函。投資主體應當按照重大事項問詢函載明的問詢事項和時限要求提交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項問詢函及投資主體提交的書面報告。

(七)線上申報系統

104.投資主體擬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網上申報入口在哪裡?
答:投資主體可訪問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在“政務服務中心”欄目下點擊進入“網上政務大廳”,在“事項申報”或“我要申報”欄目下,選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事項,點擊“事項申報”即可進入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投資主體需按照頁面提示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項目核准”開始申報。
投資主體也可直接訪問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項目核准”開始申報。
105.中央管理企業擬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網上申報入口在哪裡?
答:中央管理企業可訪問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在“政務服務中心”欄目下點擊進入“網上政務大廳”,在“事項申報”或“我要申報”欄目下,選擇“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外,中央管理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備案事項,點擊“事項申報”即可進入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企業需按照頁面提示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項目備案”開始申報。
企業也可直接訪問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項目備案”開始申報。
106.地方企業擬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網上申報入口在哪裡?
答:地方企業可直接訪問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項目備案”開始申報。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含)的項目將由系統分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3億美元以下項目將由系統分送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北京、上海等已建立有關政務服務系統,上述地區的地方企業辦理3億美元以下項目請諮詢當地發展改革部門。)
107.投資主體擬申請大額非敏感類項目報告,網上申報入口在哪裡?
答:企業可直接訪問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大額非敏感類項目報告”開始申報。
108.投資主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是否需要登錄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申請獲取項目代碼?
答: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平台已與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共享信息。投資主體只需在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平台進行申報即可,系統會自動賦予項目代碼。若此前已取得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項目代碼,該代碼依然有效,請直接將代碼填入網路系統中“項目代碼”一欄。
109.投資主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是否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大廳提交紙質材料?
答:核准、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投資主體註冊登錄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系統(也可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大廳相應事項辦理通道進入)線上進行申報並提交電子材料即可。
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路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將紙質材料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大廳進行申報。
110.境內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已通過全國境外投資管理與服務網路系統提交電子材料,還需要提交紙質材料嗎?
答: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已通過全國境外投資管理與服務網路系統提交電子材料,原則上無需再提供紙質材料。
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路系統的事項,企業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進行申報。
111.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是否是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核准、備案單獨使用的系統?辦理商務主管部門的新建境外企業相關手續是否也要使用這個系統?
答: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是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網路系統,商務主管部門新建境外企業相關手續辦理不適用該系統,有關詳情請諮詢商務主管部門。
112.在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註冊用戶時,需要上傳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材料”是指什麼?
答:指的是企業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掃描件。
113.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用戶註冊的審核機關是哪裡?
答: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按照用戶分類進行註冊審核。中央管理企業和自然人註冊用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審核,地方企業註冊用戶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外資相關處室審核。
114.在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中同一家境內企業申報多個境外投資項目,是否可以註冊多個用戶賬號?
答:同一家企業應註冊一個用戶賬號。
115.投資主體有其他境外投資相關問題的,應向哪裡諮詢?
答:中央管理企業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大廳諮詢,聯繫電話010-68505050。地方企業可按照屬地原則諮詢註冊地發展改革委。
發布時間: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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