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管理規定》旨在加強涉外資金流動統計監測及規範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的管理;2020年10月23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共六章二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
- 印發時間:2020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3日
《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管理規定》旨在加強涉外資金流動統計監測及規範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的管理;2020年10月23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共六章二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管理規定》旨在加強涉外資金流動統計監測及規範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的管理;2020年10月23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共六章二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規定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
為規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根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第90號令)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規範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所涉外匯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2號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現將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通知。通知主要針對境內外各類貿易業務中,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轉賬等業務的有關詳細規定。2018年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廢止《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規章。
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外匯帳戶的開立、關閉手續並監督收付。第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開戶金融機構”是指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帳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以可自由兌換貨幣...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註冊的非金融企業。本辦法所稱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境外...
第一條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試點地區的企業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適用《辦法》及本細則。第三條 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境內代理...
第五條 境外發行人和境內企業發行以新增證券(含首發、增發、配股等,下同)為基礎的存托憑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第六條 境內企業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發行境外存托憑證,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
第八條 邊貿企業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在中國邊境地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 “銀行 ”)開立、使用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第九條 邊貿企業可以在中國邊境地區...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後,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境內代理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同時,按照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對人民幣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負債辦理外債登記,但不納入外債管理。境內代理銀行應按人民銀行...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需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憑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售匯 第八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和便利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併購和參股金融機構等業務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1] ...
第二條 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憑證有《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其格式和內容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由境內銀行按照有關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規定的要求備案後自行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