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婚姻法專用語。阿拉伯語音譯,原意為“解脫”,引申為“休妻”。丈夫單方面宣布解除婚姻關係(休妻)的專稱,為伊斯蘭教法確認的離異的主要形式。按照傳統伊斯蘭教法的規定,休妻是丈夫單方面的權利,無須徵得妻子的同意,一般亦無須經沙里亞法院審核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塔拉格
- 外文名:Talaq
- 來源宗教:伊斯蘭教
- 別稱:休妻
簡介,改革,伊斯蘭教,婚姻法,
簡介
塔拉格主要有3種方式:⑴正規休妻(Talaq al-Sunnah,Ahsan)。為符合伊斯蘭傳統、最讚許的休妻方式。丈夫在妻子“潔淨期”(非月經期)宣布一次“塔拉格’,之後如連續3個月同妻子分居,則構成離異。這種方式為夫妻重歸於好留有一次機會,亦稱“可挽回的休妻”。此後丈夫如回心轉意,可收回休妻決定,在妻子“待婚期”(‘Iddah,伊達)結束後與之“復婚”。復婚在法律上被視為重新締結的婚姻。⑵讚許的休妻(Talaqal-Sunnah,hasan)。符合伊斯蘭傳統、可以接受的一種休妻方式。丈夫在妻子“潔淨期”宣布一次“塔拉格”,後在兩個月內又連續宣布兩次,婚姻關係即自行終止。此種方式,丈夫無權改變休妻決定,故亦稱“不可挽回的休妻”。休妻生效後,女方須嚴守3個月的待婚期。男方如想復婚,需待女方與他人正式結婚和依法離異以後,方為合法。⑶標新立異的休妻(Talaq al-Bid'ah)。此種離異方式雖有悖於教法傳統並遭到教法學家們的嚴辭譴責,視為“比德阿”(即杜撰),但仍然有效,仍為許多教法學派認可。其具體做法是:⑴一次場合丈夫對妻子連說三句“塔拉格”。⑵一次性不可換回的休妻決定。可在任何時候宣布,亦可寫一紙休書。⑶伊拉(Ila’,即盟誓、詛咒)方式。丈夫發誓不與妻子同床,妻子待婚期(4個月)滿後,即終止婚姻關係。⑷吉哈爾(Zhihar,即公布、宣告)方式。丈夫以不堪入耳的言辭(如“你背如同我母背”)發誓與妻子斷絕關係。以上4種方式均屬“不可挽回的休妻”,一經宣布,立即生效。復婚的條件是,女方必須嚴守待婚期,期滿後與他人正式結婚,並依法離異後,才準予與前夫結婚。以上3種休妻方式為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所公認,尤為沙斐儀教法學派所重視。按該派慣例,即使丈夫因受外力脅迫或在酒後失言等不理智狀態下或出於開玩笑而宣布的休妻,同樣有法律效力。
改革
近代以來,隨著時代與社會條件的改變,伊斯蘭國家在社會法制改革過程中對傳統婚姻制度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對丈夫的休妻特權予以了嚴格限制。其主要改革包括:⑴法律上明文規定,離婚必須經法院審核批准,禁止丈夫私下宣布休妻。⑵凡丈夫在酒後神智不清或非理智狀態下或因受外力脅迫而宣布的休妻,沒有法律效力。⑶廢除標新立異的休妻,規定任何休妻皆屬“可挽回的休妻”,丈夫休妻須經婚姻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調解,調解無效後,法院才準予離婚。⑷許多國家的立法部門保障男女雙方有同等的離婚自由,妻子同樣有權依法申請離婚,結束不公正的婚姻。經過法制改革,戰後各國通過的婚姻法規較之傳統法規有了明顯的變化,丈夫在法律上和事實上享有的夫權和休妻特權受到嚴格限制,但在少數伊斯蘭國家裡,仍不同程度地得到保留。
伊斯蘭教
婚姻法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係,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