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25號),設立塔城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區質監局),為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擬定並組織實施地區質量工作政策、規劃和措施;推進和實施名牌發展戰略,組織開展地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相關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地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統一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鑑定;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根據授權,組織協調全地區有關專項打假活動;負責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
(四)負責統一管理地區標準化工作。組織農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審批、發布和其他標準的制定、修訂,管理企業標準備案;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和農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商品條碼工作。
(五)負責統一管理地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標準、計量器具、量值傳遞、強制檢定和比對工作;指導建立健全計量檢定體系和節能減排等企業計量工作;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六)負責統一管理和監督地區認證認可工作。負責管理實驗室、技術檢驗機構、鑑定機構評審和資質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工作;負責對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
(七)承擔地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擬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生產加工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綜合管理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情況。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全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組織和管理全地區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工作。
(十)負責地區質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
(十一)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擬定並組織實施地區質量工作政策、規劃和措施;推進和實施名牌發展戰略,組織開展地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相關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地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統一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鑑定;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根據授權,組織協調全地區有關專項打假活動;負責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
(四)負責統一管理地區標準化工作。組織農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審批、發布和其他標準的制定、修訂,管理企業標準備案;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和農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商品條碼工作。
(五)負責統一管理地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標準、計量器具、量值傳遞、強制檢定和比對工作;指導建立健全計量檢定體系和節能減排等企業計量工作;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六)負責統一管理和監督地區認證認可工作。負責管理實驗室、技術檢驗機構、鑑定機構評審和資質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工作;負責對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
(七)承擔地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擬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生產加工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綜合管理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情況。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全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組織和管理全地區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工作。
(十)負責地區質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
(十一)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質監局設內設科室10個:
(一)辦公室
處理日常政務;負責政策研究、地方志編撰;起草和審核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文秘、督查、檔案、信訪、保密、政務信息、綜合治理及全地區性會議的組織;制定並組織實施地區局內部規章制度,指導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負責應急管理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管理和組織開展宣傳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及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地區局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地區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及服務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技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局計畫、財務、科技和基本建設、裝備、信息化管理制度;組織管理預決算、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國有資產、基本建設、裝備及政府採購工作。
(四)法規科
負責管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性規範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負責全地區涉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登記、受理、審批、上報等工作。
(五)質量監督科
負責組織落實國家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和實施名牌發展戰略;組織開展地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地區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協調建立地區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督制度;承擔產品防偽管理工作;負責地區局系統綜合統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法律法規,擬定地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畫,對監督檢驗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擬定地區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監督管理地區法定、授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指導和協調產品的行業和專業性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質量鑑定工作;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
(六)標準化科
組織國家、自治區、地區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工作,組織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制定(修訂)工作;組織重要標準宣傳貫徹;檢查重要標準實施情況;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地區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地區商品條碼工作。
(七)計量科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擬定計量事業發展規劃、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監督管理量值傳遞、計量檢定、校準、測試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校準機構、授權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校準人員資質資格;監督管理計量器具製造、修理和進口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監督管理工業計量工作;監督管理能源計量及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計量工作,承擔能效標識歸口管理工作;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負責參與相關校準、檢測、檢驗實驗室和鑑定等機構的技術能力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負責認證諮詢機構監督管理;依法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進出口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對高耗能特種設備實施節能監管。
(九)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地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風險監測及生產許可工作;擬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開展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和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監督管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檢驗工作;按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十)紀檢監察室
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監督檢查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局機關、所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成員維護黨的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要求,調查本部門幹部違反黨紀政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局紀檢組長抓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有關工作,抓好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作風建設和黨員幹部紀律教育工作。
(一)辦公室
處理日常政務;負責政策研究、地方志編撰;起草和審核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文秘、督查、檔案、信訪、保密、政務信息、綜合治理及全地區性會議的組織;制定並組織實施地區局內部規章制度,指導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負責應急管理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管理和組織開展宣傳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及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地區局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地區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及服務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技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局計畫、財務、科技和基本建設、裝備、信息化管理制度;組織管理預決算、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國有資產、基本建設、裝備及政府採購工作。
(四)法規科
負責管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性規範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負責全地區涉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登記、受理、審批、上報等工作。
(五)質量監督科
負責組織落實國家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和實施名牌發展戰略;組織開展地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地區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協調建立地區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督制度;承擔產品防偽管理工作;負責地區局系統綜合統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法律法規,擬定地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畫,對監督檢驗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擬定地區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監督管理地區法定、授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指導和協調產品的行業和專業性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質量鑑定工作;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
(六)標準化科
組織國家、自治區、地區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工作,組織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制定(修訂)工作;組織重要標準宣傳貫徹;檢查重要標準實施情況;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地區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地區商品條碼工作。
(七)計量科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擬定計量事業發展規劃、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監督管理量值傳遞、計量檢定、校準、測試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校準機構、授權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校準人員資質資格;監督管理計量器具製造、修理和進口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監督管理工業計量工作;監督管理能源計量及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計量工作,承擔能效標識歸口管理工作;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負責參與相關校準、檢測、檢驗實驗室和鑑定等機構的技術能力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負責認證諮詢機構監督管理;依法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進出口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對高耗能特種設備實施節能監管。
(九)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地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風險監測及生產許可工作;擬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開展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和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監督管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檢驗工作;按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十)紀檢監察室
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監督檢查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局機關、所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成員維護黨的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要求,調查本部門幹部違反黨紀政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局紀檢組長抓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有關工作,抓好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作風建設和黨員幹部紀律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質監局機關行政編制32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名(含紀檢組長),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15名。
機關服務中心規格為科級,核定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2名,全額預算管理。
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稽查隊機構規格為科級,核定行政編制11名,領導職數3名,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案件查處工作。
機關服務中心規格為科級,核定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2名,全額預算管理。
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稽查隊機構規格為科級,核定行政編制11名,領導職數3名,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案件查處工作。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