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送案件意見書

【報送案件意見書】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報送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應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時所用的文書。由六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案號和稱謂;二、案件來源和案由;三、報送適用的法律依據;四、決定結果;五、尾部。套語“現將該案材料報上,請查收”,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六、附項和備註的寫法和“交辦案件通知書”相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