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效苗寨青年志願者協會

報效苗寨青年志願者協會

報效片區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報效片區青年於2016年自主創立的社會青年團體組織,是台江縣青年志願者聯合會下轄的志願團體之一,其成員分屬八個行政村,服務半徑5平方公里,服務民眾6000餘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效片區青年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Baoxiao Youth Volunteer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6年
  • 志願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 服務宗旨:“志願報效,立足苗寨”
  • 簡稱:報效青協
  • 性質:非營利性
綱領,機構設定,會長處,理事會,策劃部,實踐部,宣傳部,管理章程,一.基本管理條例,二.基本權利條例,三.基本紀律條例,四.公章管理,

綱領

以“愛心奉獻社會、真情溫暖人心”為口號,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原則,以“愛心奉獻他人,全心服務社會”為宗旨,努力探求適合報效各村青年志願者發展的道路,積極地將知識付諸到志願服務工作中去,以此來更好地提升組織存在的價值。

機構設定

會長處

會長
1.負責本協會全面工作,代表全體成員行使職權,直接領導協會各部門的工作。
2.負責整體工作的決策,召開全體會議,統籌協調,監督落實各項工作,把握各部經費使用。
3.指導各村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係。
4.根據協會章程和工作需要提名幹部人選。
5.組織或負責起草有關檔案、報告、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總結,負責提供管理信息。
6.及時向上級匯報工作情況,與上級領導進行深入的溝通交流,以獲得工作上的支持和幫助。深刻理解和把握協會的自我定位以及前進方向。
副會長
1.協助會長指導、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有特殊情況時,可與秘書長代替會長做出決定。
3.收集青年對協會的工作意見和建議,並作出反饋。
4.輔助會長監督各項志願活動的落實。
5.綜合協調協會內部關係,促進各部門共同提升,加強部門合作。
秘書長
1.協助會長指導、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承擔協會檔案的簽收、傳閱、呈批、轉辦、保管等工作,及時反饋檔案傳閱和處理情況。做好協會各種檔案、材料的保管、清退、歸檔等工作。
3.有特殊情況時,可與副會長代替會長做出決定。
4.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工作,建立信息庫。對各村青年志願者的信息進行核對,做好註冊工作。建立協會內部成員的檔案,並及時跟蹤更新。
5.輔助會長監督各項志願活動的落實。

理事會

1.對其主管的部門進行指導、監督。
2.監督主管的部門,對違紀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停職、撤職、開除會籍等處分。
3.雙數年選舉各職位候選人及對空職位進行掛職。
4. 嚴格根據“台江縣優秀青年志願者評比細則”、“優秀青年志願者服務集體評比細則”評比出每學年的“優秀青年志願者”、 “優秀青年志願者服務集體(部門)”。
5.綜合協協會重要事務及各部門的關係,轉達、督促檢查、落實上級及協會的決定、決議,負責安排部門的思想學習和全局性的活動。
6.協助各個部門做好協會內部固定資產(旗幟、帽子、工作證、宣傳欄、註冊證、資料夾等)的保護。

策劃部

1.根據協會的意志擬定協會的工作計畫。
2.負責協會的各類活動策劃,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起草所有活動方案。
3.負責各村青年志願者協會與其他青年志願者協會的交流聯繫,及各村青年志願者協會與各村其他學生組織團體的交流聯繫。

實踐部

1.根據已經制定好的工作方案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2. 負責與各村青年志願者分會的溝通與聯繫。
3.協調各村實踐部開展志願服務工作,為協會各項活動提供人力支持,領導各村性的志願服務活動。
4.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工作,建立信息庫。

宣傳部

1.加強"奉獻、友愛、互助、進步"思想的推廣,在各村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讓青年們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2.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的宣傳,加強與上級的聯繫,做好青年志願者工作動態的宣傳報導。
3.負責接收各村的宣傳資料(通訊、簡報等)並進行審閱,選優秀稿件報送青年志願者報。
4.對青年志願者協會開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通過新型媒體(微博、微信、微視頻、飛信等)及時、更新、加大力度宣傳報導,並將稿件投至青年志願者報、台江周報。
5.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開展的各項志願服務活動的各村宣傳、橫幅的製作與懸掛及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各類活動海報的製作與張貼,同時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各項工作。
6.負責組織各村宣傳部開展青年工作動態宣傳,報導先進典型。
7.組織各村宣傳部每月定期對各村的展板、微博等進行檢查評比。

管理章程

一.基本管理條例

第一條:報效片區志願者需遞交本人書面申請經組織考查合格後,由秘書長進行註冊後正式成為在編志願者。
第二條:報效片區青年志願者協會幹部需經過申請人填寫報名表,參與眾選,再進行2個月實習考察,合格後方正式提名為幹部並納入協會幹部考核。
第三條:志願者幹部退職需本人進行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會長或副會長批准後正式撤銷原任職務,自動退出者不承認其為協會幹部。
第四條:志願者要尊重和愛護協會會旗、會唱“青年志願者之歌”。
第五條:作為青年志願者參加各項活動,要認真貫徹“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嚴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出現有損志願者形象的行為。
第六條:會長處各幹部均由理事會中產生且任期均兩年,理事會按全體成員人數1/4確定,再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一名理事長和兩名副理事長負責理事會全部工作,理事會成員均任期三年,每年換選1/3的理事會成員,各部長由各部門內部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一年。

二.基本權利條例

第七條:協會成員權利平等,享有監督、幹部選舉和被選舉等權利。協會部門負責人由全體內部成員投票選舉產生,並報會長處備案。會長處成員由全體例會進行選拔,報理事會審核批准。新一屆會長由全體內部成員參加競選並投票,通過全體例會選拔,報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八條:優秀成員享有平等的被選舉權,經考核通過,可參與協會組織管理工作。
第九條:協會成員有彈劾協會幹部的權利。每年春節期間,會長處對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進行人事調動,堅持“能者上”原則。

三.基本紀律條例

第九條:協會幹部應能夠做好模範帶頭的作用,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以身作則,協調好各部門之間工作,推進協會的發展。
第十一條:各項志願活動、會議、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況,幹事須向部長或分管副會長請假,部長或副會長須向會長請假。
第十二條:無故缺席志願活動、例會、值班總計達到2次,部門例會時由部長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批評;無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長報會長處,會長處應及時了解實際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予理事會,經同意後給予強制開除。
第十三條:志願活動、例會、值班請假累計達3次以上,由部長或分管副會長報會長處備案;請假累計達5次,經內部會議討論決定後給予勸退處理。
第十四條:做好志願服務的同時,注重綜合素質的培養,原則上不允許協會成員有違反社會道德情況,出現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後給予勸退處理。
第十五條:協會各個部門、全體成員應和睦相處,團結共進,不允許搞小集體、動用私心、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妨礙協會工作,情節嚴重的報予理事會,經同意後給予強制開除。
第十六條:協會部門成員如有2/3成員對部長或副部長的工作不信任,經報會長處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處理,情節嚴重者可給予直接撤職處理。如協會2/3的成員對會長處不信任,報理事會處理,並進行重新選舉。
第十七條:協會活動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貫徹執行公正、公平、公開協商討論,得到2/3的成員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協會部門成員如有嚴重違反社會道德或違法犯罪行為,經查實後,取消志願者資格。
第十九條:無故不出席協會會議,不參加協會活動一年內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將予以勸退處理。

四.公章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台江縣青年志願者聯合會對全縣青年組織管理的要求和規範青年組織建設工作,以增強我片區青年組織的綜合實力和競爭力,根據《台江縣青年志願者聯合會組織管理制度》和《報效苗寨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管理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四條 青年組織公章的刻制:
在理事會批准組織成立後,由組織負責人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並附公章設計圖稿,經理事會審核並審批。理事會批准後,在理事會監督下,方可在指定地點刻制與理事會批准的公章樣式相同的公章。
第五條青年組織公章的樣式及格式:
(一)公章原則上為橢圓形狀,組織可以根據本組織情況並報理事會批准可以使用其他形狀的公章;
(二)公章的印文格式應為“報效青協+組織名”,其餘部分可以根據組織實際情況自定,但整體模板必須統一。
第六條理事會組織公章的使用:
(一)用於組織內部的檔案蓋章生效;
(二)用於組織上交材料的蓋章生效;
(三)用於拉贊助時協定的蓋章生效;
(四)用於組織榮譽證書、獎狀、聘書和會員證的蓋章生效;
(五)其他理事會及組織要求的蓋章。
第七條 青年組織公章的保管:
青年組織公章的保管原則上由組織村委會代為保管。為提高組織的自主性和效率性,組織超玩會將組織公章的保管權下放,由各組織負責人保管,組織村委會負責監督組織公章的使用。
第八條 青年組織公章的使用監管:
組織公章的使用情況由組織協會負責監督。對於違規使用的,組織協會有權對其所加蓋的檔案、協定等作無效處理並追究違規使用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上報理事會進行處分,如違反法律法規,組織協會將配合會長將其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九條 青年組織公章的交接:
在組織換屆時,卸任的組織負責人應在換屆後的一周內向新任的組織負責人交接公章,並由組織協會理事會核查公章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學生組織公章的重刻:
(一)組織公章損毀、印文殘缺的,報理事會批准並經組織協會會長處監督可以重刻公章,印樣與原章一致,原章交組織協會會長處封存或監督銷毀。
(二)公章丟失經組織協會會長處審核屬實的,應追究丟失人責任。報理事會批准並經組織協會監督可以重刻公章,但印樣與原章應有所區別,並且應張貼原章丟失公告並附新章印樣。
(三)經會長處批准更改組織名稱的,報理事會批准並經組織協會監督可以重刻新名稱的公章,原章應交組織協會會長處封存或監督銷毀。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經理事會批准並由組織協會全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條例若與法律法規及台江縣青年志願者聯合會規章制度衝突的以法律法規及台江縣青年志願者聯合會規章制度為準,各青年組織章程與本條例衝突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報效片區青年志願者協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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