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線(領海基線)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基線,在測量學中指的是經精確測定長度的直線段;在地理中是指陸地和內水同領海的分界線。出於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目的,陸地和海洋的劃分界線被稱為基線(Baseline)。在計算機術語中,基線是項目儲存庫中每個工件版本在特定時期的一個“快照”。它提供一個正式標準,隨後的工作基於此標準,並且只有經過授權後才能變更這個標準。建立一個初始基線後,以後每次對其進行的變更都將記錄為一個差值,直到建成下一個基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線
  • 又稱領海基線
  • 所謂領海基線:劃分一個國家內水和領海的分界線
  • 主要分兩類: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
  • 學科:船舶工程
工程類概念,測量學,政治地理,領海基線,簡介,分類,確定,計算機類,簡介,建立基線的原因,建立基線的優點,基線的使用,分類,用例,

工程類概念

測量學

基線指的是在三角網測量中,經精確測定長度的直線段。

政治地理

基線又稱領海基線,是陸地和內水同領海的分界線,是劃定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寬度的起算線。

領海基線

簡介

所謂領海基線,就是劃分一個國家內水和領海的分界線,也是海洋法中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的起算線。確定內水區域和確定領海基線是一致的。
基線是根據聯合國1958的領海及毗鄰地區協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決定下來的,通常是沿海地區的低水線,也稱為“直接基線”。如同沿海國家公開承認海圖上標誌的那樣。 在美國,基於聯邦法院的決議,這一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解釋:美國基線是沿海較低低水線的平均線,和美國官方在海圖上顯示的一樣。在河口、海灣灣口和複雜海岸線的外部端點,基線繪製將繞過這些地方。基線以內的內陸水體如海灣、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國家主權而被稱為國內水體。國際法規定,每個沿海國都有領空、水體、海底和領海底土的主權,並給予外國船舶通過的某些權利,以及有限條件下外國飛機飛越的權利。
1793年國務卿托馬斯·傑斐遜當政以來的200年時間裡,美國對外宣布的領海是基線外的3海里。1988年美國總統里根宣布美國的領海是基線外的12海里,與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相一致。這一宣布只是出於國際法的目的而擴展了領海,很明顯沒有改變國內法的意圖。

分類

領海基線主要分兩類: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
正常基線:海洋法公約第五條,“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海洋法公約第六條,“在位於環礁上的島嶼或有岸礁環列的島嶼的情形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海圖上以適當標記顯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線”,說明了礁石在確定領海基線中的地位。
直線基線:根據海洋法公約第七條,考慮到海岸的實際狀況,在海岸線不穩定或者非常複雜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某些固定點的連線來確定基線。一般說來,直線基線法確定的領海基線要比正常基線離陸地更遠,沿海國可以藉此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對直線基線的確定方法進行了限制。諸如對海岸的偏離作了原則上的規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為基點的可能性。直線基線法的適用場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國不得採用直線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這兩種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約第十四條,“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群島國家有特殊的劃定群島基線的方法,詳細參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

確定

基線的確定,具體操作上還包括很多其他問題,如河口、港口、海灣、海峽等處的劃定方法。
河口:海洋法公約第九條,“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線應是一條在兩岸低潮線上兩點之間橫越河口的直線”。
港口:海洋法公約第十一條,“構成海港體系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視為海岸的一部分”,也即永久性港口設施作為陸地的一種延伸,和陸地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一般說來,港口內的水域,就屬於內水。
海灣:海洋法公約第十條,“海灣是明顯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寬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陸地環抱的水域,而不僅為海岸的彎曲。但水曲除其面積等於或大於橫越曲口所劃的直線作為直徑的半圓形的面積外,不應視為海灣”。以上規定了法律意義上的海灣,注意和地理學中的海灣的區別。其中水曲面積的計算還有詳細的規定。“如果海灣天然入口兩端的低潮標之間的距離不超過二十四海里,則可在這兩個低潮標之間劃出一條封口線,該線所包圍的水域應視為內水”。另外,還有“歷史性海灣”一說,屬於特殊個例。
遞交基線依賴場景遞交基線依賴場景
海峽:性質上與海灣類似。但情況略比海灣複雜。海峽寬度如果小於兩倍領海寬度,且兩岸都屬於同一國家,則該海峽屬於內水。
內水和領海雖然都屬於一個國家的領土,但是其地位不同。主要的差別在於國家對該區域享有的管轄權力嚴格程度不同。內水和陸地領土基本是同一個地位,國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權利(但仍有若干細微差別,下面將會談到)。而領海則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相對說來,是半開放性的區域。
然而,內水還是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內水分湖泊、河流、運河、內海等。對於遇難或者躲避惡劣自然現象的外國船舶,一般允許其駛入內海區域。按照海洋法公約第八條,“如果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有本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也就是說,內海還有兩類。一類是正常基線下高潮線和低潮線之間的海域,另一類是直線基線和海岸高潮線之間的除第一類以外的其他海域。第二類的內海,外國船舶擁有無害通過權,在這一點上和領海類似。這一規定,是考慮到實際的需要。
另外,對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即使該海峽為內水,仍然要受到相關的規定約束。詳細可參見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

計算機類

簡介

基線(Baseline),基線是軟體文檔或源碼(或其它產出物)的一個穩定版本,它是進一步開發的基礎。所以,當基線形成後,項目負責SCM的人需要通知相關人員基線已經形成,並且哪兒可以找到這基線的版本。這個過程可被認為內部的發布。至於對外的正式發布,更是應當從基線了的版本中發。
基線是項目儲存庫中每個工件版本在特定時期的一個“快照”。它提供一個正式標準,隨後的工作基於此標準,並且只有經過授權後才能變更這個標準。建立一個初始基線後,以後每次對其進行的變更都將記錄為一個差值,直到建成下一個基線。
參與項目的開發人員將基線所代表的各版本的目錄和檔案填入他們的工作區。隨著工作的進展,基線將合併自從上次建立基線以來開發人員已經交付的工作。變更一旦併入基線,開發人員就採用新的基線,以與項目中的變更保持同步。調整基線將把集成工作區中的檔案併入開發工作區。

建立基線的原因

建立基線的三大原因是:重現性、可追蹤性和報告。
重現性是指及時返回並重新生成軟體系統給定發布版的能力,或者是在項目中的早些時候重新生成開發環境的能力。可追蹤性建立項目工件之間的前後繼承關係。其目的在於確保設計滿足要求、代碼實施設計以及用正確代碼編譯執行檔。報告來源於一個基線內容同另一個基線內容的比較。基線比較有助於調試並生成發布說明。
建立基線後,需要標註所有組成構件和基線,以便能夠對其進行識別和重新建立。

建立基線的優點

建立基線有以下幾個優點:
基線為開發工件提供了一個定點和快照
新項目可以從基線提供的定點之中建立。作為一個單獨分支,新項目將與隨後對原始項目(在主要分支上)所進行的變更進行隔離。
各開發人員可以將建有基線的構件作為他在隔離的私有工作區中進行更新的基礎。
當認為更新不穩定或不可信時,基線為團隊提供一種取消變更的方法。
可以利用基線重新建立基於某個特定發布版本的配置,這樣也可以重現已報告的錯誤。

基線的使用

定期建立基線以確保各開發人員的工作保持同步。但是,在項目過程中,應該在每次疊代結束點(次要里程碑),以及與生命周期各階段結束點相關聯的主要里程碑處定期建立基線:
生命周期目標里程碑(先啟階段)
生命周期構架里程碑(精化階段)
初始操作性能里程碑(構建階段)
產品發布里程碑(產品化階段)

分類

第一次提出的軟體配置項就構成基線配置項。基線分類列表如下:
–系統功能說明。系統模型,項目計畫進度安排,系統需求規格說明書,系統架構設計說明書;
軟體需求規格說明。包括:軟體需求規格說明書,圖形分析模型、過程、原型、數學規格說明;
–設計規格說明。包括:數據設計、軟體結構設計、界面設計、對象的描述等;驗收規格說明;
–測試規格說明。包括:測試計畫測試用例、測試預期結果、測試記錄、測試報告等;
–資料庫描述。包括:數據模式、記錄結構、數據項描述;
–模組規格說明。包括:模組功能、模組算法、模組接口等描述;
–運行系統。包括:模組代碼、連結模組、資料庫、支持及工具程式等;
用戶文檔。包括:安裝說明、操作說明、用戶手冊等;培訓計畫;維護文檔,包括:故障報告、維護手冊、更改記錄等;
–項目採用的有關標準和規程。

用例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光度噪聲直接影響儀器的信噪比。它是限制分析檢測濃度下限的主要因素。目前,全世界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生產廠商,給出的整機光度噪聲都是指儀器在500nm處的光度噪聲(稱之為整機的光度噪聲),主要用於比較不同儀器的優劣;而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使用者往往要在不同波長上使用,特別要在紫外區使用。所以,只給出500nm處的整機光度噪聲,不能滿足使用者使用的要求。因此,提出了基線平直度的概念,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基線平直度是指每個波長上的光度噪聲,它是用戶最關心的技術指標之一。它是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各個波長上主要分析誤差的來源之一。它決定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在各個波長下的分析檢測濃度的下限(或決定各個波長下儀器的靈敏度)。它應是廣大使用者非常注重的關鍵技術指標之一,所以,一切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設計者、生產者和使用者都要高度重視基線平直度這個技術指標。
目前對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基線平直度的重要性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在基線平直度的運用方面還有許多錯誤,其具體表現如下:
1) 製造商不給儀器的基線平直度指標。
2) 盲目給基線平直度,如許多製造商,將基線平直度千篇一律低寫成±0.001。
3) 給出錯誤的基線平直度,許多製造廠不給出儀器全波長範圍內的基線平直度,如許多儀器給出的波長範圍為190~1100nm或190~900nm,但給出的基線平直度,只能適合波長範圍為220~950nm或210~800nm。
以上三種做法都是不對的。
1) 如果不給基線平直度,使用者將不知自己所使用的波長上的噪聲或靈敏度,不便選擇儀器條件;因此,不易得到最佳分析結果。
2) 並非高檔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基線平直度都是±0.001。如國內某廠給出的高檔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基線平直度為±0.001,實測為±0.004,相差4倍。
3) 不給全波長範圍內的基線平直度,更是不對的。第一,未搞清基線平直度的概念或定義;第二,不能保證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波長使用範圍,可以說是虛指標;第三,會誤導使用者,使使用者誤認為製造廠給的基線平直度就是指的全波長範圍內的基線平直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