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建設項目FBGC方式套用方案

基礎建設項目FBGC方式套用方案

基礎建設項目FBGC方式套用方案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廣泛套用於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礎建設項目FBGC方式套用方案
  • 類別:相關辭彙
  • 闡述: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
  • 相關:FBGC方式
FBGC方式可廣泛套用於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屬於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本文對FBGC方式進行了深入分析,並結合實際操作經驗以及目前中國的相關政策法規,提出了FBGC項目的具體實施方式、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一、對FBGC方式的理解
(一)FBGC的概念及意義
1、FBGC的概念
FBGC即(Financing Build General Contracting)頭字母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項目工程負責進行“融資、建設、總承包”。是由業主確定融資建設方(總承包人)並由業主本身或控股企業作為融資平台,由融資建設方(總承包人)負責為融資平台設計融資方案進行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建設期間由業主戓融資平台公司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融資建設方移交給項目業主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

2、採用FBGC方式的意義
和傳統的投資建設方式相比,採用FBGC方式具有一定的優勢:
(1)採用FBGC方式可為項目業主籌措建設資金,緩解建設期間的資金壓力。
(2)採用FBGC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實施難度,提高投資建設效率。FBGC項目由(總承包人)融資建設方負責工程全過程,包括工程前期準備、融資、施工招標、施工等建設環節,因而可以有效實現融資與施工的緊密銜接,減少建設管理和協調環節,實現工程融資建設的一體化優勢和規模效益。
(3)FBGC方式一般採用國家現行建安標準取費價格契約,工程進度及質量標準由業主確認並委託監理公司監督,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價,轉移業主的投資建設風險。
(4)FBGC項目工程款資金有保證,投資風險小。FBGC方式通過業主方向銀行或政府財政申請設定融資貸款擔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資回收風險,由於工程款是按工程施工進度結算,其投資回收期限較短。對投資機構及大型建築企業而言,FBGC方式合作項目開發是一種良好的投融資渠道,通過FBGC方式參與工程項目的投融資建設,既有利於避免與中小建築企業的惡性競爭,又能發揮企業自身技術和資金的綜合優勢。目前,FBGC方式在國內基礎設施領域逐步開始套用,實現了選擇融資能力較強、建設水平高的企業建設工程的預期目的。
(二)採用FBGC融資建設方式種類
1、總承包人可組織證劵公司發債融資,採用企業債券發行的方式為其籌措每單項項目總投資40%左右建設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以解決支付項目建設工程款、土地徵用費、安置補償資金)。
2、總承包人可組織安排信託融資。
3、總承包人首先組織聯盟單位自帶資金進行建設項目工程。
4、總承包人在項目業主(融資平台公司)首期融資資金到位前自籌資金或組織具有一定實力的會員施工承建單位帶資施工,進行先期直接投資。
5、總承包人可為項目業主(融資平台公司)組織辦理銀團貸款業務以解決項目後期建設資金。
6總承包人可採用多元化多渠道融資方案為項目業主(融資平台公司)解決融資瓶頸。
(三)FBGC方式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尚無FBGC的專門立法,FBGC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而言,FBGC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FBGC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FBGC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投資建設方(總承包人),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總承包人)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的投資機構和具有建設資質的建築企業等聯合組成。
2、FBGC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FBGC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樑、公路等基礎建設,政府對其享有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FBGC投資客體的所有權不存在轉移性,即業主擁有項目所有權。
3、FBGC參與主體法律關係的複雜性。FBGC項目涉及融資、建設、移交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資承包人、投資人、施工企業、原材料供貨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複雜的法律關係。
4、FBGC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通過契約確立的,其中包括融資貸款契約、建設契約、融資貸款擔保、還貸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定等,是一系列契約的有機組合。
(四)FBGC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
有人認為,FBGC與BT相同,就是“全額帶資承包”。實際上,FBGC方式與(BT) 全額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契約,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FBGC是由投資機構在項目所在地組建項目公司對項目實施投資建設,屬投資行為,符合國家相關法規。
FBGC方式通常為由業主方與總承包人達成FBGC合作方式(融資-建設-總承包人)契約(協定),由總承包人對所承接的項目工程所須資金進行組織融資並指定施工單位建設,由業主方依據工程施工進度結算工程款,非施工單位全額帶資承包工程。
2、資產的隸屬關係
BT項目實施過程中屬全額墊資承包,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業主不支付工程款,已投資建設的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項目業主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
FBGC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期間由業主戓融資平台公司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FBGC項目一般需項目業主擁有足額的可變現資產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或政府財政)提供項目融資擔保、還款承,因此,總承包人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BT)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財預[2012]463號”通知也對地方政府的信託融資、銀行表外融資、BT融資等形式予以限制,目前採用(BT)墊資承包方式不符合國家政策,一旦項目資產被監察部門查處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二、FBGC項目的實施方式
(一)採用FBGC方式的前提條件
基礎設施項目採用FBGC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準明確。
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
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可變現資產項還款能力,能提供銀行或第三方相應擔保。
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總承包人可承受的範圍內,項目業主方能積極協肋總承包人開展融資建設工作。
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準確的估算,以便於總承包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
(二)、FBGC融資建設方式的特點
1、對(總承包人)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組織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總承包人)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作為組織項目投融資、利潤結算平台,由業主方為項目融資主體(融資貸款平台公司),提供融資貸款擔保,為便於項目融資主體(融資貸款平台公司)融資,業主方一般需有足夠的可變現資產,出具融資貸款還本付息承諾(銀行履約保函或政府財政還款承若)及第三者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施工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工程的施工管理職能,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管理。項目施工單位由總承包人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準、驗收標準和支付工程款項。
(三)、地方政府基礎建設項目實施FBGC方式的必要性
1、長期以來,中國各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展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政策性銀行貸款和財政資金,融資渠道相對單一。從目前的情況看,國家開發銀行由於商業化改革和政府監管的不斷加強,貸款規模受到極大限制,除國家重點項目外,新的項目貸款業務已基本停滯;商業銀行關於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由於國發[2010]19號檔案,對地方投融資平台貸款已經基本停止。
2、“財預[2012]463號”通知,由財政部主辦、由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會簽的財預(2012-463號)文不僅涉及平台公司的融資問題,也涉及了信政合作、銀行理財等問題,體現出各部委甚至是國務院對相關問題較為強硬的監管態度。與近期下達的發改辦財金(2012-3451號)文類似,“財預[2012]463號”通知對城投債券市場的影響也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財預(2012-463號)文規範了地方政府以及城投公司的融資行為,有助於提高城投債券的信用資質。
3、另一方面,“財預[2012]463號”通知也對地方政府的信託融資、銀行表外融資、BT融資等形式予以限制, 財政資金由於其自身特點難以滿足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大規模投資的資金需求,土地財政受限的大環境則進一步加劇了這一矛盾。因此,單純依靠財政資金顯然已經不能滿足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開發的發展需求,拓展新的融資渠道,特別是採用FBGC模式融資籌措項目資金,利用民營或外資企業組織銀團貸款籌措項目建設資金等直接融資渠道勢在必行,因此會使更多政府平台轉為FBGC模式進行基礎建設項目融資建設運作。
(四)FBGC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準明確、投資規模較大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
1、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範圍;
2、由業主作為主體進行融資,由總承包人安排多渠道融資,拓寬融資渠道,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3、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
4、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總承包人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總承包人)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五)、FBGC工程施工承包方式
FBGC工程施工承包方式是指總承包人確定的項目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對工程項目的材料採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總承包人指定承建單位承建,無須進行二次招標,承建方必須具備相應的建設資質。
2、總承包人直接和承建方簽署施工契約(工程施工承包契約)。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三、FBGC項目發債融資方案建議
(1)融資平台公司:需註冊年滿三年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不低於項目投資總額, 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淨資產高於項目投資總額;累計債券發行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潤(淨利潤)足以支付首期發行企業債券總額第一年的年利息。
(2)資產重組
根據國家發改委對於企業債發行要求,發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扣除少數股東權益,下同)的40%。對於投融資平台,發改辦財金[2010]2881號文規定,“對於已將上述(公益性)資產注入投融資平台公司的,在計算發債規模時,必須從淨資產規模中予以扣除”。
假如某市基礎建設籌措20億元資金髮債目標,那么企業債券發行主體至少需具備50-60億元的淨資產,且該部分淨資產應不含公益性資產。
(3)淨利潤補充
國家發改委對企業債申報要求:企業債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假如某基礎建設項目以20億元發債目標來估算,以債券發行年利率為8.4%-9%(實際發行年利率根據平台公司信用評級和市場狀況而定,此處為發改委審核時的保守估計),2010年-2012年三年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之和須達到約5.4-5.6億元左右(年均淨利潤應不少於1.6-1.8億元左右)。
由於我們目前對於發債主體基礎建設投資開發相關融資平台的具體經營範圍和財務狀況尚不清楚,因此難以提出更有針對性的建議。但根據中華財團與合作機構以往運作政府平台類企業債券融資經驗,假如出現淨利潤不足的情形,可以採取補充簽訂基礎設施建設協定、劃轉優質股權、公司資產變現與公司內部報表調整增加淨利潤、將公司與財政部門的往來款中部分款項確認為專項財政補貼或其他補貼收入等方式進行補充。利潤調整導致的稅收問題,可以在與稅務部門溝通以及參照相關稅收優惠檔案的基礎上,獲得稅收減免或先征後返。
(4)收入結構
對於政府投融資平台,國家發改委對收入結構有專門的要求。其中償債資金來源於平台自身收益占比必須超過70%,根據【412】號文規定,平台自身包括項目自身產生收益、土地出讓金收益、車輛通行費收益等。另外,如總收入中財政性相關收入占比超過30%,需提供本級政府財力和負債情況。
為了滿足收入結構的相關要求,建議在財務調整工作中,補充政府補貼收入時必須參考與現有自主性經營收入比例,重點考慮提高募投項目自身收益、擴大土地出讓金收入、劃轉經營性股權、變現公司資產等方式作為償債來源。
(5)募集資金投向
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中至少有60%的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且項目需有省發改委立項審批(核准或備案)、環評、用地批覆、規劃等四證齊備。其餘40%的資金可全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也可以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占發債總額不超過20%)或償還銀行貸款(占發債總額不超過20%;可以是償還流動貸款或項目貸款,若為償還項目貸款還必須提供該項目的發改、環評、國土、規劃等四證檔案)。國家發改委對於節能減排、生態環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軌道交通等類型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
四、FBGC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FBGC方式的實施過程和BT建設方式主要體現在:(1)FBGC方式是(總承包人)投融資機構聯合進行投融資建設,(總承包人)有-定融資建設組織能力即可。(2)BT方式是由施工企業直接承包,項目建成後整體轉讓給項目業主。因此FBGC方式的實施過程和BT建設方式完全不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選擇合適的項目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在確定項目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項目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做到既能保證總承包人有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質量,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
2、嚴格總承包人的融資施工組織能力,對總承包人聯合體各方的關係要有明確的約定。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招標時應對總承包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組織能力提出明確標準,總承包人應具備承擔FBGC項目投融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總承包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項目融資建設。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儘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
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
在FBGC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檔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4、紮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準和工程進度。要成功實施FBGC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紮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項目建設標準以及項目與外部工程的對接。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項目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準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
5、重視專業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項目招標過程中,聘請中介諮詢機構為項目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檔案、契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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