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基本歸因錯誤或者基本歸因偏差是指在對他人行為進行歸因的時候,往往會傾向於把別人的行為歸因為其內在因素,而低估了情境因素的影響。
基本歸因錯誤產生原因
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與其他的環境因素相比,行為者的行為是最容易觀察的信息。個人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很容易被注意到,而社會環境、社會角色、情境壓力等外部條件則難以引起注意,於是,我們就忽視了這些外部因素的作用,而過多地強調個人自身的原因。
此外,還有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我們有一種基本的信念,覺得個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於是,在分析行為的原因時,我們就會追溯個人自身的原因。比如,我們傾向於認為一個人的生活狀況與自己的努力奮鬥有很大關係,所以,當我們看見一個人生活拮据時,可能會想:“為什麼你不勤奮一點兒呢!“
常見的歸因錯誤
歸因誤差有的來源於人們的動機,有的則是認知因素和動機兩者的結果,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誤差:
1、基本歸因錯誤
2、活動者—觀察者效應:行動者對自身歸因不同於他人對此行為的歸因。雖然,雙方認知到的是同一個行為 ,但是行動者傾向於把成功原因歸為個人,把失敗原因歸於情境;而觀察者則會更多把成功原因歸於情境,把失敗歸因於個人特質。形成這種偏差主要是雙方所站的角度和出發點不同。旁觀者往往站在一個理想的角度,從常規的邏輯出發。如認為人就要說到做到,借東西就應該如期償還,朋友就應該互相幫助等,一旦發現不合常規,就歸因於行為實施者的個人因素。而實施行為的人則更多地是從具體情況出發,強調實際行為的特殊情境。如借東西未還是因為太忙,沒時間,朋友沒及時幫忙是因為有急事走不開等等。可見,歸因的分歧是造成人與人之間矛盾的一個因素。
3、
自我服務偏差:人趨向於把別人的成功和自己的失敗歸因於外部因素,而把別人的失敗和自己的成功歸因於內部因素 。比如,學員喜歡將自己受加分獎勵歸因於自己的努力,而將受到扣分處理歸因於幹警對自己有偏見甚至社會不公平。
除了上述歸因偏差,還有性別導致的動機、觀念、環境等歸因偏差,另外涉及到個人利益的時候也會導致歸因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