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基本公共衛生管理系統,符合國家健康檔案相關標準,以人為本,採用先進的設計技術與領先的設計理念,精益求精。在推進基本公共衛生三類九項的服務項目和實現社區衛生服務6位1體工作電腦化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發展。成功地推出了以居民預防保健、疾病控制為目的,以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為重點,圍繞著居民健康檔案的產生、發布、存儲、使用,將家庭、社區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所、醫院、預防保健機構、衛生管理部門等相關主體緊密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健康檔案共享、功能前後無縫連線的完整平台,是國內技術領先的精品基本公共衛生管理軟體。用戶遍布全國10多個省份,至2011年6月底,格利特用戶已突破1500家,並持續高速增長中,是基本公共衛生軟體領導者。
完全符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要求
符合各項國家標準要求:
衛生部《健康檔案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衛辦發[2009]46號)規定的35項標準。
衛生部《基於健康檔案的區域衛生信息平台建設指南(試行)》
衛生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
衛生部《健康檔案公用數據元標準(試行)》
背景
公共衛生管理系統面向基層用戶,構建專業實時工作站。實現以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所、市行政機構、預防保健機構二、三級醫療機構為目標對象,完成在服務、多項業務運行中動態更新檔案及信息共享和流動處理。建立健全的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和計畫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路,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為基礎的醫療服務體系的公共衛生服務功能,建立分工明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互動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促進城鄉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加快醫療衛生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以疾病控制網路為主體的公共衛生信息管理系統,提高預測預警和分析報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為重點,構建鄉村和社區衛生信息網路平台;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為重點,推進醫院信息化建設;利用網路信息技術,促進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合作。
主要特點
技術領先,建檔簡單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設計規範,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管理相關規範
報表功能強大,實時統計報表,方便績效考評
功能全面,全面評價居民健康,促進社區醫患和諧
B/S廣域互聯模式,可以建立國家、省、市、區(縣)、鄉鎮、村六級聯網
智慧型提醒,系統根據當前醫生所處的崗位,進行日常工作的提醒,使醫生由被動工作模式轉變成主動的作模式
刷二代身份證,準確、快捷的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強大的健康管理功能,通過手機簡訊通知疫苗接種、隨訪追蹤、慢病防控、健康干預,轄區居民可以通過網站查閱個人健康檔案和健康管理計畫
主要功能模組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模組
慢病管理模組
65歲以上老人健康管理模組
婦女圍產期保健管理模組
0—6歲兒童健康管理模組
計畫生育管理模組
計畫免疫管理模組
重性精神病管理模組
傳染病管理模組
健康教育管理模組
衛生監督協管模組
家庭病床管理模組
社區診斷統計分析管理模組
社區康復管理模組
雙向轉診管理模組
居民網站查詢系統管理模組
功能結構圖
解決方案
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的電子化
系統的目標應要完全符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中的11大類,即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傳染病報告和處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專項服務規範要求記錄相應內容,通過信息化平台實現資源共享。提高衛生服務機構效能和管理水平。同時完成對所產生的信息進行管理,隨時自動產生成各類型的動態的業務分析報告報表。衛生局等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對轄區居民健康信息進行動態監控和管理,轄區居民可以通過網站查詢個人健康檔案等信息。實現衛生服務的統計、分析、報表、無紙化辦公、共享居民健康數據等功能。
極具影響的社會效益
該系統的套用涉及城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疾病控制中心、預防保健機構、衛生行政管理等部門,為轄區居民起到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的服務作用,同時為醫療機構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居民的基本健康狀況及其變化和趨勢提供真實、動態的決策數據,為在轄區內開展人群健康分類管理,以行為危險因素干預為主要手段開展重點疾病的預防奠定基礎,切實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的生命質量。
標準化的管理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系統遵從國家及衛生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採用標準備的資料庫結構和數據字典。具體符合以下相關要求: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規範(2011年版)》規定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範》規定
☉《健康檔案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規定
☉《農村居民健康檔案管理規範(2009版)》規定
☉《全國衛生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2003-2010年》要求
☉《國家金卡工程全國ic卡套用(2008-2013年)發展規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