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資金轉銷審計

基建資金轉銷審計是對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的數額沖減其相應的資金來源所進行的審計。按規定,建設單位從一定渠道取得的建設資金後,隨著建設過程的進行,這些資金也不斷地加以運用,並於下年初沖轉相應的資金來源。這種資金的沖轉,叫做基本建設資金的轉銷。具體說,就是將反映建成資金的“交付使用財產”及“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帳戶的發生額,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審計的目的,是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按照資金來源渠道進行轉銷,對於正確計算各種資金來源的結餘資金,處理好國家、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資金轉銷的審計內容包括:
一、基本建設撥款轉銷審計。基本建設撥款的轉銷,是指下年度建新帳時,將上年度“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等帳戶的期末餘額,沖轉“基建撥款”帳戶。審計時,一要注意檢查“基建撥款”帳戶所屬“本年預算撥款”、“本年進口設備轉帳撥款”等明細帳戶上的上年全部餘額,是否已轉入“以前年度撥款”明細帳戶,並檢查所轉數字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即糾正。二要注意檢查“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帳戶的借方餘額,於下年初建新帳時,已如數轉入“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帳戶。
二、基建投資借款轉銷審計。指實行基建投資借款的建設單位,用基建投資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和應核銷基建支出,要由生產使用單位在工程建成投產後,用規定的資金來償還。審計時,主要檢查所轉銷的數字是否正確。經沖轉後,“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和“待沖基建支出”等帳戶應無餘額,只有“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帳戶有餘額,一方面表示基建資金的轉銷,另一方面表示應向生產單位收回的基建投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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