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資與四項費用劃分是1963年10月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四項費用是國家預算撥給現有企業的專項用款,不得列入基建投資。它們是:(1)技術組織措施費,企業為了提高產量、質量,降低消耗等目的,在原有設計能力和原有工藝過程的基礎上,對工藝過程的薄弱環節進行技術改造稱為技術組織措施。凡是更換和增添的非主要生產設備及相應的土建工程,均由技術組織措施費開支;(2)新產品試製費:為了試製新產品,開支的設計費、工藝規程制訂費,必須增加非主要設備、相應的土建工程和機器調整費,材料工具消耗、試製品成本價高於售價差額等,均由新產品試製費開支。
安全勞動保護費:企業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職業中毒等採取措施,需要增加的設備和相應的土建工程,由勞動安全保護費開支;(4)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和零星土建工程費:添置單項設備或土建工程,其價值在一萬元以下,以及調入固定資產的安裝費、運雜費等。由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和零星土建工程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