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層殘疾人工作要則
- 部門: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
- 時間:1994年11月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基層殘疾人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指導原則,完善組織體系、工作體系,建立有活力的運行機制,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要則。
第二條 基層殘疾人工作是指縣以下(含縣級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工作。基層殘疾人工作是殘疾人事業的基礎,是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直接為殘疾人服務、改善殘疾人狀況的重要環節。
第三條 基層殘疾人工作的目標是: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作計畫,全面開展各項業務工作,扶助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四條 基層殘疾人工作的主要指導原則是:
——貫徹殘疾人保障法,依法發展殘疾人事業;
——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列入工作議程,實行目標管理;
——堅持“講求實效、打好基礎”的發展方針;
——貫徹“融於一體、適應特性”的業務路線,採取“面向實際、因地制宜”的工作方法;
——完善殘疾人工作體系,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健全殘疾人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增強活力,發揮效能;
——激勵殘疾人的自強精神,發揮殘疾人的作用;
——採取“社會化”的工作方式,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開展爭創基層殘疾人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活動,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工作體系
第六條 建立由政府主管與協調、有關部門按業務對口指導、殘聯協助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的工作體系。
第七條 完善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切實發揮作用。 協調委員會綜合協調殘疾人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檢查殘疾人工作。 協調委員會主任由同級政府領導人擔任,副主任應包括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殘聯理事長,有關部門和團體負責人任委員。 協調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殘聯,由殘聯理事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殘聯承擔。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將殘疾人事業的各項業務分別納入當地相關事業領域,列入本部門計畫。採取切實措施,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九條 殘聯是將殘疾人自身代表組織、社會福利切體和事業管理機構融為一體的、“半官半民”的綜合性殘疾人事業團體。 殘聯履行“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開展各項業務和活動,直接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部分行政職能,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其主要職責是: ——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為殘疾人服務。
——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白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弘揚人道主義,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用品供應、福利、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扶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協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規、政策和計畫,對有關業務領域進行指導和管理。
——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做好綜合、組織、協調和服務。
——指導和管理殘疾人民眾組織。
——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殘鐵人事業,扶助殘疾人。
——機關、切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社會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服務,並給予方便和照顧。
——建立志願工作者隊伍,義務為殘疾人服務。
主要任務
第十—條 縣級政府和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組織制定和實施當地殘疾人事業發展翅劃和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普查殘疾人狀況,掌握殘疾人數量、類別、分布、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生活、婚姻等基本情況,建檔立卡。
第十三條 縣級殘聯核發《殘疾人證》。
第十四條 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組織康復醫療與訓練,幫助殘疾人恢復、補償功能,增強自理和參與能力。
縣級殘疾人康復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康復任務,結合當地實際,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康復工作計畫,指導社區康復工作。
依託初級醫療預防保健網路、社區服務網路、殘疾人組織、計畫生育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家庭,開展社區康復。縣級醫院設立康復科(室),鄉(鎮、街道)設立康復站,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開展殘疾預防,減少殘疾發生。
第十五條 縣級殘聯根據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組織用品用具供應和維修服務;有條件的可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
第十六條 將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普及義務教育管理,統一規劃、實施和評估驗收。 縣(市、區)建立特教學校,鄉(鎮)設特教班,普通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殘疾兒童福利機構、特教學校的學前班和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幼兒進行學前教育, 開展青壯年殘疾人掃除文盲工作。
第十七條 殘聯和有關部門,根據勞動市場的需求和殘疾人的特點,開展職業教育.培養、培訓殘疾人。 各種職業技術學校、培訓機構,要招收殘疾人,並在專業設定和收費等方面予以照顧。 為農村殘疾人舉辦種植、養殖、編織、縫紉、修理等實用生產技術培訓班。
第十八條 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地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參加生產勞動。 推行社會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舉辦和扶持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組織殘疾人個體從業。 縣級殘聯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在勞動、工商等部門指導下,開展殘疾入勞動力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就業諮詢、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組織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幫助殘疾人申辦營業執照、落實扶持措施,組織農村殘疾人參加生產勞動。
第十九條 切實將扶持農村殘疾人脫貧納入當地扶貧計畫,在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給予優先和照顧。
第二十條 普及殘疾人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殘疾人的文化生活。 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對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特殊照顧,逐步增添適合各類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項目與設施。公共圖書館開設盲文及有聲讀物室(專櫃)。 縣、區定期舉辦殘疾人運動會或體育比賽、文藝匯演,組織殘疾人參與社會公共文化活動,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
第二十一條 宣傳殘疾人事業,增進理解與支持。廣播站、電視台、報刊開設殘疾人節目、欄目,並利用板報、牆報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宣傳殘疾人事業,倡導扶殘助殘的風尚。
第二十二條 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助殘活動。組織好“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紅領巾助殘”、“建家做友”以及適合當地特點的助殘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生活因難的殘疾人,有關部門做好供養、救濟、補助工作;對城鎮殘疾人配偶、子女戶口的“農轉非”,給予特殊照顧;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及其它社會保險。
第二十四條 組織學習、宣傳、貫徹殘疾人保障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規,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辦事。
縣(市、區)、鄉(鎮)政府制定給予殘疾人扶助的具體規定;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有關規定、辦法或村規、民約,體現對殘疾人的照顧。
縣級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督促、檢查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法律服務機構應為殘疾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在費用上給予優惠。
第二十五條 採取多種形式從社會籌集資金,支持事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殘聯,按照分工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認真做好殘疾人的來信來訪工作,為殘疾人排憂解難,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殘疾人組織建設
第二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縣(市、區)、鄉(鎮、街道)殘聯和基層殘疾人民眾組織。
縣級殘聯歸口政府管理和領導,由政府領導同志聯繫,業務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口指導,在政府計畫中單列戶頭;為當地正局級機構,給予編制保證和工作件;幹部由地方為主管理,上一級殘聯協助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定事業費基數並逐年增加。
鄉(鎮、街道)殘聯應有專職工作人員編制、撥給經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殘疾人民眾組織。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工作者要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熱愛殘疾人事業,具有奉獻精神,恪守“人道、廉潔”的職業道德,發揚“團結、實幹、開拓、高效”的工作作風,掌握社會化的工作方法,培養一專多能的才幹,密切聯繫殘疾人,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二十九條 培養殘疾人從事殘疾人工作,選拔優秀殘疾人進入殘聯領導崗位。
第三十條 大型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要則,建立殘疾人組織,開展殘疾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