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農業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度。
第三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試開展的原則。
第四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啟用前的試題試卷(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屬於秘密級國家秘密。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試題試卷命制工作方案、題型題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試合格標準,屬於工作秘密,未經農業部批准不得公開。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試題試卷命制工作方案、題型題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試合格標準,屬於工作秘密,未經農業部批准不得公開。
第二章保密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農業部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六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命題,試卷的印製、保管、交接和運送,答題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閱卷評分、考試結果公布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考區、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保密規定執行情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保密培訓。
考區、考點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卷、答題卡的運送、交接和保管,試卷的啟用,以及答題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本人或者法律上規定的近親屬參加當年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不得參加當年考試命題,試卷監印、運送、保管、接收,監考,評卷以及考試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題及試卷印製
第九條命題應當採取入闈方式,實行全過程保密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命題用計算機、移動存儲等設備,以及命題過程中形成的試題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等所有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的存放和運送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條命題人員應當簽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責任書》,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關試題試卷、標準答案的內容及其他命題工作信息;
(二)未經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換、接觸各自負責命制的試題試卷、標準答案及其他命題工作信息;
(三)不得對外擅自泄露本人參與命題的信息及其他命題人員名單及身份;
(四)在考試前不得參與或者授意他人進行與本專業考試命題有關的培訓工作;
(五)不得參與編寫、出版相關輔導用書和資料。
第十二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卷應當在國家保密局批准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印製。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與試卷定點印製單位簽訂試卷印製保密協定。
第十三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與試卷定點印製單位履行試卷交印手續。
第十四條試卷清樣、試卷的包裝封面應當標明秘密級標識。包裝應當使用專用密封簽密封。
第十五條涉及考試的光電磁介質的製作、交接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第四章試卷運送和保管
第十六條試卷應當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逐級運送。
第十七條試卷採用直接押運方式運送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專人負責運送全程監控;腳踏車運送時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運送時每車不得少於兩人押運;
(二)專車運送,嚴禁搭乘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嚴禁搭載與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三)押運過程中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隨時報告運送途中情況;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向同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安、保密部門報告,並立即上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條以火車、航空等其他方式運送的,應當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試卷接收單位應當對試卷數量、密封情況進行清點查驗,並與運送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在接收試卷後至每場考試開考前,應當將試卷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場所保管,該場所可以同時用於保管答題卡。
第二十一條試卷保管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守衛值班制度。保管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試卷的領取、分發和銷毀
第二十二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指派保密工作人員,負責對試卷的領取、分發和銷毀過程實施保密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試卷的領取、點驗和分發,並與監考員辦理分發登記手續。
保密工作人員應當對試卷的領取、點驗和分發過程進行現場監督,並對試卷袋密封情況進行查驗。
第二十四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安排專人對試卷、備用試卷、答題卡進行清點、封裝、移交和保管。備用試卷和答題卡應當專門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員應當對試卷、答題卡的清點、封裝、移交和保管場所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五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後二日內,將備用試卷和答題卡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送交考區獸醫主管部門,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用試卷和答題卡後二日內,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送交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條試卷應當在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全部銷毀,填寫銷毀記錄。
第六章閱卷評分
第二十七條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正式拆封啟用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啟封。
第二十八條閱卷應當在相對封閉的場所進行,並全程監控。閱卷數據應當及時備份。
第二十九條成績資料庫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責任
第三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承擔的相關工作,並根據其性質、情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參與考試命題、印製、運送、監考、評卷等環節工作的其他人員,有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承擔的相關工作,並視其性質、情節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將考務工作委託專業考試機構承擔的,應當簽訂保密協定,明確保密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11年5月16日印發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農醫發〔201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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