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是一部政府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通知,經辦規程,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暫行辦法》的重要性。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實施,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加上城鄉勞動力流動就業加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迫切需要解決。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順應民意,利於民生,是一項重大的惠民政策。全面貫徹落實《暫行辦法》,有利於健全和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城鄉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暫行辦法》的政策要點,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從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出發,充分認識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深入開展宣傳培訓工作。《暫行辦法》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強,及時開展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配合宣傳部門,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專項宣傳活動。要突出重點,採取更靈活的方式,深入到企業基層、鄉鎮社區和廣大勞動者中間,幫助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全面準確了解政策、釋疑解惑。要加強與媒體溝通聯絡,正確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制訂相關工作預案,積極妥善地應對可能出現的熱點輿情,確保社會穩定。部里將舉辦《暫行辦法》培訓班,對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骨幹進行培訓。各地也要結合實際,進行相應的培訓,使各級管理和經辦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政策和經辦業務流程,確保《暫行辦法》落實到位。
三、全力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為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各地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精心設計,周密安排,分工負責,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要根據統一規範、及時準確的原則,按照簡化操作、方便民眾的要求,及時調整完善本地區的經辦管理程式,做好相關流程的對接。要切實加強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溝通配合,增強服務意識,簡化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間,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四、認真抓好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工作。部里將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增加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功能,統一有關電子化流程和接口規範。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本地業務管理系統調整工作,與部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實現無縫銜接,構建全國統一的經辦服務信息化工作網路,提高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電子化套用水平。要切實組織好所屬地區的數據統計、核實、匯總和上報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及時和準確。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直接關係到廣大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各地要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工作的實施方案,對組織領導、任務分工、配套措施等作出具體部署,並請於5月 底前將實施方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要及時研究解決《暫行辦法》實施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經辦規程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式,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跨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如有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或按規定延長繳費仍不足15年的,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辦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社保機構應首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6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為其開具包含各參保地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屬檔案1,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繫函》(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聯繫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屬檔案4),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複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併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繫函》。對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社保機構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屬檔案5),傳送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複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併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複繳費時段。重複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複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複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清退表》(附屬檔案6)。重複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複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複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複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複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核定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餘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傳送《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屬檔案7),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見附屬檔案7)。
第十條 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後,應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保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同時,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各地社保機構應積極套用該系統開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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