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託兒所工作條例(試行草案)

城市託兒所工作條例(試行草案),中國衛生部 1980 年頒發。共 5 章 28 條。內容包括:總則、嬰幼兒衛生保健工作、嬰幼兒教養工作、組織編制及工作人員職責、房屋和設備。規定:託兒所是 3 歲前兒童集體保教機構,負有教養 3 歲前嬰幼兒及解放婦女勞動力的雙重任務。嬰幼兒應按年齡分班,乳兒班為 10 個月以前,小班為 11 個月至 18 個月,中班為 19 個月至兩周歲的兒童。

以上各班以 15 至 18 名兒童為宜。大班為 2 至 3 周歲兒童,每班以 20 至 25 名兒童為宜。規模較小的託兒所或哺乳室也可編成混合班分組教養。保障嬰幼兒健康是託兒所的首要任務,並對嬰幼兒施行合理的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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