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3 號

《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 2001年8月23日建設部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二 ○○ 一年九月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監督管理辦法
  • 時間:二 ○○ 一年九月四日
  •  部長: 俞正聲
  • 文號:第 1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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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檔案全文

(1992 年 4 月 17 日建設部令第 17 號發布, 2001 年 9 月 4 日 根據《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質量和套用的監督管理,節約用水,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產品生產、銷售以及設計、施工、安裝、使用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套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新建房屋建築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繼續安裝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簡稱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第四條  原有房屋安裝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畫,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期分批進行改造。
第五條  公有房屋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所需要的更新改造資金,由房屋產權單位和使用權單位共同負擔,並與房屋維修改造相結合,逐步推廣使用節水型水箱配件和克漏閥等節水型產品。
第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經主管部門認定屬於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責任的,由責任方賠償房屋產權單位全部更換費用和相關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維修或者更新。
第八條  房屋產權單位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出現質量問題,在質量保證期限內生產企業應當對產品質量負責。由於產品質量原因引起漏水的,生產企業應當包修或者更換,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徵收3 — 5 倍的加價水費,並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30 — 100 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計畫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第十條  按本辦法徵收的加價水費按國家規定管理,專項用於推廣套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更新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供水和節水管理部門對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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