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5年1月2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22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23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政策全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家鼓勵採用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的先進技術方法和材料設備,進行市政公用設施的抗災設計與施工。市政公用設施勘察、設計檔案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市政公用設施抗災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檢測和審定後,方可使用。”
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的新技術、新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48號)第四條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房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房屋建築工程抗震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檢測和審定後,方可使用。”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的新技術、新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五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將《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將第三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關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將《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7號發布,根據建設部令第103號修正)第四條修改為:“原有房屋安裝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畫,分期分批進行改造。”
將第十三條中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將第十四條中的“建設部”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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