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規定了城市各類區域鉛垂向Z振級標準值(如下),適用於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沖機振動和無規振動,標準同時配有監測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 外文名:Standard of vibration in urban area environment
- 釋義:標準同時配有監測方法
- 性質:交通幹線通路兩側
- 標準編號:GB 10070—1988
- 實施時間:1989—07一01
標準定義,適用範圍,引用標準,標準值,適用地帶范圈,監測方法,附加說明,
標準定義
標準名稱: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英文名稱: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vibration in urban area
標準編號:GB 10070—1988
適用范闈: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區域環境振動的標準值及適用地帶范剛和監測方法。本標準適用城市區域環境。
替代情況:/
發布時間:1988一12一10
實施時間:1989—07一01
適用範圍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控制城市環境振動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區域環境振動的標準值及適用地帶範圍和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區域環境。
引用標準
GB 10071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
標準值
1.標準值
1.1.城市各類區域鉛垂向Z振級標準值列於下表。
適用地帶範圍 | 晝間 | 夜間 |
特殊住宅區 | 65 | 65 |
居民、文教區 | 70 | 67 |
混合區、商業中心區 | 75 | 72 |
工業集中區 | 75 | 72 |
交通幹線通路兩側 | 75 | 72 |
鐵路幹線兩側 | 80 | 80 |
1.2.本標準值適用於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衝擊振動和無規則振動。
1.3.每日發生幾次的衝擊振動,其最大值晝間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0 dB,夜間不超過3 dB。
適用地帶范圈
2.適用地帶範圍的劃定
2.1.“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寧的住宅區。
2.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
2.3.“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工業、商業、少量交通與居民混合區。
2.4.“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
2.5.“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
2.6.“交通幹線道路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
2.7.“鐵路幹線兩側”是指距每日車流量不少於20列的鐵道外軌30 m外兩側的住宅區。
2.8.本標準適用的地帶範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3.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監測方法
1.測量點在建築物室外0.5 m以內振動敏感處,必要時測量點置於建築物室內地面中央,標準值均取表中的值。
2.鉛垂向z振級的測量及評價量的計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10071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大氣處提出。
本標準由《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編制組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戰嘉愷、陳道常、唐瑞榮、熊光凌、塗瑞和。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