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城鄉要素組合與財富分配結構的最佳化》講述了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從“資本”制約型轉變為“土地”制約型。隨著國家巨觀調控層面對建設用地指標的控制,城市化與工業化進程中的土地要素日益短缺,而同時,農村建設用地卻大量閒置。城鄉建設用地存量間的結構性矛盾及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已成為影響區域協調發展、城鄉要素收益分配格局與經濟內外均衡的制度難題。
基本介紹
- 書名: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城鄉要素組合與財富分配結構的最佳化
-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 頁數:287頁
- 開本:32
- 定價:25.00
- 作者:程世勇
- 出版日期:2012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5886483
-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城鄉要素組合與財富分配結構的最佳化》通過農村建設用地的市場化流轉,實現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產權結構從單一的國有制向國有和集體所有的雙重所有制過渡,從體制上根除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對土地財政的過分依賴。
作者簡介
程世勇,男,漢族,首都師範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1978年生於新疆新源縣,2008年清華大學畢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2010年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主要研究領域:中國經濟轉型與土地流轉、城市化進程與區域協調發展。近年來,在《經濟學動態》、《經濟學家》、《學術月刊》、《光明日報》(理論版)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三十餘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青年基金項目一項,博士後基金一等資助一項。
圖書目錄
第1章 中國經濟轉型中的土地問題
1.1 中國特色的經濟轉型之路
1.2 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財富效應
1.3 城鄉二元化的地權市場
1.4 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與內需不足的實證分析
第2章 城市化與土地徵用的制度風險
2.1 城市化進程與土地徵用文獻研究
2.2 地方政府雙向壟斷的土地定價模式
2.3 利益分配失衡的粗放發展模式
第3章 農村建設用地財富效應的產權基礎
3.1 土地產權制度變遷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3.2 農村建設用地流轉中的產權制度結構
3.3 所有制管制與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租金損失
第4章 誘致性制度變遷:體制外的農地流轉模式
4.1 工業化進程中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4.2 農戶主導的宅基地交易模式
4.3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制度制約
第5章 政府主導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掛鈎與要素組合
5.1 農村建設用地體制外流轉的政策空間與制度約束
5.2 地票交易:體制內城鄉建設用地結構調整下的產業聚集模式
5.3 體制外與體制內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收益分配模式
第6章 集體土地的資本化:土地金融與國家糧食安全
6.1 農村金融供給的短缺與集體土地的資本化
6.2 農村建設用地流轉與國家糧食安全
第7章 城鄉統籌與土地制度改革
7.1 城鄉統籌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7.2 城鄉統籌與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市場體制建設
課題調研及訪談資料
參考文獻
後記
1.1 中國特色的經濟轉型之路
1.2 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財富效應
1.3 城鄉二元化的地權市場
1.4 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與內需不足的實證分析
第2章 城市化與土地徵用的制度風險
2.1 城市化進程與土地徵用文獻研究
2.2 地方政府雙向壟斷的土地定價模式
2.3 利益分配失衡的粗放發展模式
第3章 農村建設用地財富效應的產權基礎
3.1 土地產權制度變遷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3.2 農村建設用地流轉中的產權制度結構
3.3 所有制管制與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租金損失
第4章 誘致性制度變遷:體制外的農地流轉模式
4.1 工業化進程中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4.2 農戶主導的宅基地交易模式
4.3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制度制約
第5章 政府主導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掛鈎與要素組合
5.1 農村建設用地體制外流轉的政策空間與制度約束
5.2 地票交易:體制內城鄉建設用地結構調整下的產業聚集模式
5.3 體制外與體制內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收益分配模式
第6章 集體土地的資本化:土地金融與國家糧食安全
6.1 農村金融供給的短缺與集體土地的資本化
6.2 農村建設用地流轉與國家糧食安全
第7章 城鄉統籌與土地制度改革
7.1 城鄉統籌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7.2 城鄉統籌與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市場體制建設
課題調研及訪談資料
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著作權頁:
插圖: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深化,集體土地產權關係在逐步明晰,但集體土地產權在改革進程中依然面臨著如下深層次的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在法律上到底是“總有”、“共有”還是其他難以界定的權利形式?如果是“總有”,表示我國現行集體土地制度在性質上屬於總有,而將土地之使用、收益權分配給各個農戶,管理、處分權則屬集體的一種分割所有權形態。這種分割所有權形態其內容為質的分割,即管理、處分權屬於總有團體組織,而各總有成員則僅享有利用、收益權,成員無所有權層面上的管理、處分之支配權,也無所有權意義上的受益權。同時各總有成員之使用、收益權與其成員身份有密切關係,因其身份的喪失而喪失,不得離開其身份而就其權能為繼承讓與或處分。如果是“共有”,則所謂集體所有事實上即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特定財產的共有。在實踐中可以選擇“共同共有”的形式,也可選擇“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是兩個以上的人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共同享有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在共同共有中只要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哪個人享有多少份額。由於財產不分份額,共同共有人對於共有的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份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並可以自由處分該應有部分和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無論是《憲法》還是《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解釋,對土地集體產權的“總有”、“共有”始終沒有明確的區分和界定,模糊了農村土地產權中“農戶”和“農民集體”二者之間的量化性的權利關係,形成權利真空,為國家權力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
插圖: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深化,集體土地產權關係在逐步明晰,但集體土地產權在改革進程中依然面臨著如下深層次的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在法律上到底是“總有”、“共有”還是其他難以界定的權利形式?如果是“總有”,表示我國現行集體土地制度在性質上屬於總有,而將土地之使用、收益權分配給各個農戶,管理、處分權則屬集體的一種分割所有權形態。這種分割所有權形態其內容為質的分割,即管理、處分權屬於總有團體組織,而各總有成員則僅享有利用、收益權,成員無所有權層面上的管理、處分之支配權,也無所有權意義上的受益權。同時各總有成員之使用、收益權與其成員身份有密切關係,因其身份的喪失而喪失,不得離開其身份而就其權能為繼承讓與或處分。如果是“共有”,則所謂集體所有事實上即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特定財產的共有。在實踐中可以選擇“共同共有”的形式,也可選擇“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是兩個以上的人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共同享有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在共同共有中只要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哪個人享有多少份額。由於財產不分份額,共同共有人對於共有的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份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並可以自由處分該應有部分和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無論是《憲法》還是《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解釋,對土地集體產權的“總有”、“共有”始終沒有明確的區分和界定,模糊了農村土地產權中“農戶”和“農民集體”二者之間的量化性的權利關係,形成權利真空,為國家權力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