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是指1988年8月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33條。依該《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稱信用社)是城市集體金融組織是為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城市居民服務的金融企業。

它必須實行獨立的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辦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城市信用社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規定》還就城市信用社的機構管理、業務範圍,經營管理、城市信用合作社聯社等作了規定。目的在於加強對城市信用社的管理,保證其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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