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補償費

坐牢補償費

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員因收受賄賂落馬。在浙江寧波市象山縣有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象:一些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後,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巨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坐牢補償費
  • 外文名:Compensation for imprisonment
現象,相關法律,原因分析,相關評論,

現象

行賄者向受賄者發放“坐牢補償費”,一方面是他們雙方已經形成利益聯合體;一方面是由於權錢交易的潛規則依然存在,今後可以繼續進行權錢交易。行賄者拒絕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卻對受賄者予以補償,這是對社會主流價值的顛覆。
“坐牢補償費”顯示了腐敗分子的猖狂。官商勾結受到了司法機關的追究,但行賄和受賄雙方並不認為這是什麼恥辱,反而繼續行賄和受賄,這是對司法機關的公然挑戰。
“坐牢補償費”顯示了反腐敗鬥爭的困境。“坐牢補償費”將降低貪官腐敗成本,影響整個懲貪治腐進程,讓公眾失去信心。它將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導致社會混淆正義標準,讓更多的行賄受賄者有恃無恐,極大地削弱司法公信力。

相關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的規定,上述收受錢款的行為同樣構成受賄罪。懲治受賄者當然是一個重要方面,但是,更要懲治行賄者。如果說,在一般腐敗案件中,我們都是對行賄者懲罰不夠的話,在“坐牢補償費”問題上,特別需要懲罰行賄者。

原因分析

“坐牢補償費”,可謂時代之怪現狀。究其根源,無外乎這么幾條:一是期權腐敗,這種腐敗區別於常見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辦事)”,而將利益拆分成不同時段來“履約”;二是宣示腐敗,這種腐敗的關鍵在於宣揚,亦即行賄人通過對按約支付“坐牢補償費”的高調宣傳,來向他的行賄對象宣示自己的“義氣”,打消腐敗分子對其“沒骨氣”或“不講道義”的擔心;三是真實友情,儘管這種現象並不常見,但也不能否認其存在的“可能性”。
第三種情況並非法律規範的範圍,姑且按下不表。
以期權腐敗來說,儘管存在取證難,但打擊期權腐敗並非無法可依。“兩高”在2007年聯合頒行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如若能夠證明“坐牢補償費”與之前的受賄行為存在某種關聯,則收受“坐牢補償費”的官員又應回監獄報到。
當然,“坐牢補償費”的另一個成因在於現實司法實踐對行賄人打擊不力。受賄與行賄是兩個對偶性犯罪,有受賄必有行賄。在刑法文本上,對受賄罪和行賄罪都有明文規定,但賄賂犯罪天然存在取證難的特點,行賄與受賄通常發生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私密空間。因此,遏制“期權腐敗”還在不斷提高偵查取證能力,並加大對行賄人的人身和財產處罰力度。當行賄人因為行賄而被法律罰得傾家蕩產之時,“坐牢補償費”自然沒有來源。
至於行賄人通過宣示腐敗,來獲取腐敗官員的信任,頗有些“投名狀”的味道。若坐視此類公然挑戰法律秩序的行為存在,是反腐之恥。
對宣示腐敗者,有未追究的違法犯罪,要堅持查辦;對暫未發現有犯罪行為的,也要盯著——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僅有責任查辦腐敗案件,更有責任預防犯罪的發生。

相關評論

官員因貪污腐化,鋃鐺入獄,稍有恥感的人都會覺得這是自己從政生涯和個人德行方面的奇恥大辱。其政治生命也早已完結,按說出獄後處事理應低調點,以清白之身回歸社會。可是,新聞披露的事實卻令人瞠目:有些受賄人刑滿釋放之時,竟是其大肆收受行賄人“坐牢補償費”“坐牢損失費”之日,而且金額之巨,動輒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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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場景,何其眼熟,相信多數觀眾能從港台黑幫片裡找到這類劇情:大佬出事,馬仔頂缸。坐牢前兩邊已經講好價錢,蹲幾年給多少錢,妻兒老小如何照應,彼此心照不宣。類似橋段,出現在以江湖道義、幫會匪氣為生存法則的文學或影視作品中,可以理解。但是,當上述場景中各角色嚴重錯位後,硬生生移植入現實中,當本應充當社會守夜人的政府官員,竟然公然以權謀私,還無恥地和行賄人成為“患難與共”的“親密戰友”和江湖“兄弟”。推杯換盞間,蠶食民眾權利,觥籌交錯中,置換公共利益。即便東窗事發,一朝落馬,曾經的“兄弟”也不會讓你白白受罪,按照“道上規矩”,出獄後有不菲的“坐牢補償費”為你接風洗塵。民意面對這一系列幾乎形成產業化的齷齪運作的感受,又豈是“憤怒”、“震驚”等詞語所能形容的?
從某種意義上講,政府官員和行賄人成朋友,甚至成為“兄弟”,就像貓鼠聯姻一樣畸形。而那些專門針對“前官員”的“坐牢補償費”,則形象說明了有些領域的行政權力沒有受到有效制約,變質的權力沾染上了江湖氣,呈現“匪化流氓化”氣質。握有這種權力的官員,自然也變身為“權力流氓”。公益不值一文,而私利重於泰山,即便為此坐牢,刑滿也要按江湖規矩收“損失費”,並以此為榮。
這種流氓化的官員或許是極少數,但是他們對政府美譽度、公信力的影響卻是極其惡劣的。公權力是什麼?是政府公共部門維持社會政策運行,維護公眾利益,輸出公共服務的力量。這種權力不是憑空而來,而是每個納稅人讓渡了一部分自己的私人權利所積聚而成的。自願讓渡,是為了讓政府部門用這種權力是來為民眾謀福,增進民生福祉最大化。而不是讓某些利慾薰心、權欲膨脹的官員拿來為“做生意”的。所以,“坐牢補償費”不能只當奇聞軼事的花邊看看了事,而應系統探討權力江湖化、腐敗產業化、反腐複雜化的制度性應對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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