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地震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地震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地震國家標準和地震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條中國地震局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法規司)歸口管理地震標準制修訂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地震標準體系設計、地震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制定地震標準制修訂年度立項計畫;
(二)負責組織地震標準的徵求意見、審查、報批、發布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基礎性、通用性、綜合性地震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四條中國地震局有關司室(以下簡稱有關司室)負責本領域地震標準制修訂的起草工作,參與其他階段相關工作。
第五條全國地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地震標委會)負責地震標準的技術審查和諮詢服務,其秘書處承辦日常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有關司室或法規司提出地震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第七條 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室,根據地震標準體系設計和地震標準化發展規劃,提出3-5年的地震標準制修訂目錄。
第八條 有關司室參照地震標準制修訂目錄,結合實際需求,提出本領域的年度立項計畫建議。
第九條有關司室將年度立項計畫建議報法規司,申報材料包括:
(一)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書(一式二份,附電子檔案,樣表見附屬檔案1);
(二)標準大綱或草案。標準大綱或草案應包括主要技術內容、技術指標和要求等。
第十條法規司匯總有關司室的年度立項計畫建議並組織審查,審查結果報中國地震局。
地震行業標準項目由中國地震局審批,並統一下達年度立項計畫。
地震國家標準項目由中國地震局報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審批。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 有關司室依據地震標準制修訂年度立項計畫,負責確定本領域地震標準的起草單位,組建標準編制工作組,組織填寫《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檔案,樣表見附屬檔案2),與法規司共同簽訂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司室按照《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標準編制工作組開展下列工作:
(一)開展調研、專題研究和試驗驗證,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編寫標準討論稿;
(二)通過會議、書面等方式諮詢和徵求本領域有關專家、使用者對標準討論稿的意見,根據意見進行修改、調整和完善,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
(三)撰寫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1.制修訂標準的背景和依據;
2.國內外現狀;
3.編制標準的工作過程;
4.主要技術內容、指標、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依據和說明;修訂的標準應列出新舊指標、水平對比表;
5.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情況說明,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6.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關係;
7.相關附屬檔案,包括調研、試驗報告,專家書面意見或專家諮詢會議紀要等。
第十三條 有關司室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的技術內容進行論證,指導標準編制工作組修改完善。
第十四條有關司室將修改完善後的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法規司。
第十五條法規司組織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進行規範性審查,通過後啟動徵求意見程式。
第四章 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 法規司將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傳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標準套用單位,並在中國地震局網站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
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將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傳送地震標委會委員和有關專家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徵求意見截止回復日期後,法規司統一將各方意見反饋有關司室。
第十八條有關司室組織標準編制工作組根據反饋意見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補充,形成標準送審稿及送審稿編制說明,並填寫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樣表見附屬檔案4)。
第十九條有關司室將標準送審稿、送審稿編制說明及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送審材料報法規司,法規司審核後提交地震標委會審查。
第五章 審查
第二十條審查形式可分為會議審查或函審,由地震標委會有關委員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審查組負責審查,審查人數一般不少於15人。
地震國家標準應當進行會議審查,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召開地震標委會全體會議審查。
第二十一條會議審查或函審由法規司組織,地震標委會秘書處承辦。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查程式:
(一)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在會議審查至少7日前將審查材料和會議通知傳送到審查組成員;
(二)審查會議上,法規司宣布審查組成員,提出審查組組長建議人選,提交審查組討論認定;
(三)審查組組長主持和協調審查工作;
(四)標準編制工作組組長匯報編制情況;
(五)審查組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六)審查組進行表決,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為通過;
(七)審查組對標準的技術水平進行評價;
(八)審查組討論形成“審查會議紀要”(樣表見附屬檔案5.1),審查組組長在會議上宣讀並簽字;
(九)審查組全體成員簽字(一式二份,樣表見附屬檔案5.2)。
第二十三條 函審工作程式:
(一)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將送審材料及函審單(樣表見附屬檔案6)送地震標委會有關委員和專家,函審時間一般為30日;
(二)函審時間截止後,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對返回的函審單進行統計,如果回函不足三分之二,應重新組織函審;
(三)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匯總函審單,回函意見中超過四分之三同意的為通過。
(四)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填寫“函審結論”(樣表見附屬檔案7),與函審單一併報送法規司,法規司將其返回有關司室。
第六章 報批發布
第二十四條 有關司室組織標準編制工作組,根據會議審查意見或函審單返回的意見對標準送審稿和送審稿編制說明作相應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和報批稿編制說明。
第二十五條 有關司室將以下材料報法規司:
(一)標準報批稿(一式二份);
(二)報批稿編制說明及相關附屬檔案(一式二份);
(三)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一式二份);
(四)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一式二份)。
第二十六條 法規司組織地震標委會秘書處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彙編,形成以下報批材料:
(一)標準申報單(一式二份,樣表見附屬檔案8);
(二)標準報批稿(一式四份);
(三)編制說明(一式四份);
(四)標準送審稿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表(一式二份);
(五)審查會或函審的委員和專家名單(一式二份);
(六)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一式二份);
(七)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一式二份)。
第二十七條 法規司將報批材料報中國地震局審批。
中國地震局批准、發布地震行業標準並向國家標準委備案。地震國家標準報送國家標準委批准。
第二十八條法規司組織標準紙質文本的印刷、征訂和發放,並通過中國地震局網站提供標準文本電子版的查閱服務。
第七章快速程式
第二十九條 快速程式適用於如下標準制修訂項目:
(一)急需制修訂的標準;
(二)標準批准發布後,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增減,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的標準(修改單示例見附屬檔案9);
(三)將行業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
(四)將參考性/指導性技術檔案轉化為行業/國家標準;
(五)等同採用、修改採用國際標準。
第三十條 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標準,可簡化起草、徵求意見和審查階段的工作程式,縮短工作周期;
對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所指標準,可省略起草階段,簡化徵求意見工作程式;
對第二十九條第五款所指標準,可省略起草階段和徵求意見階段。
第八章複審
第三十一條法規司定期進行地震標準標齡統計,對達到複審年限的標準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調查並提供給有關司室。
第三十二條有關司室對本領域達到複審年限的標準進行後評估,提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的複審初步意見(見附屬檔案10)。
第三十三條法規司對需要修訂和廢止的標準,組織地震標委會進行審查,複審結論意見(見附屬檔案11)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三十四條中國地震局審定發布地震行業標準的複審結論,地震國家標準的複審結論報送國家標準委審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8月10日中國地震局發布的《地震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式(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