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是為對地震勘探工作中有關爆炸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等方面,作出了統一的規定而制定的標準。

1991年6月5日,《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2年3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
  • 頒布時間:1991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1991年6月5日,《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2年3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 · 1本規程對地震勘探工作中有關爆炸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等方面,作出了統一的規定。
1 · 2本規程適用於一切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震勘探單位。
2 總則
2 · 1本規程所稱的爆炸物品,是指地震勘探隊所使用的,經國家批准和符合安全標準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索等。
2 · 2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品,使用單位要在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購買、運輸、儲存、使用許可證。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執行本規程。
2 · 5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規定,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各級人員的安全崗位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並配備相應的保衛和安全技術
2· 4凡從事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2· 5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運輸、儲存和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爆炸物品的運輸
5· 1一般規定
1 · 1本規定的運輸,是指由生產廠家至使用單位庫房,和由庫房至野外施工現場的運輸。
5· 1 · 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不準安裝各類電台,防止射頻電事故發生。
3· 1 · 5爆炸物品從一地運往它地時,必須持有《爆炸物品準運證》,應按規定時間和路線運輸。
5· 1 · 4裝卸爆炸物品,應在白天進行,並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雷管禁止夜晚裝卸。其它爆炸物品,如遇特殊情況需夜晚裝卸的,應有充分的照明設備和安全措施。從事裝卸工作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識,裝卸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時應輕拿輕放,禁止拖拉撞擊,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5· 1 · 5在運輸爆炸物品時,為防止震動、摩擦,車廂底部應墊軟墊或厚橡膠。爆炸物品箱體在車廂內應放置平正,相互靠緊,不能伸出車廂外。雷管箱不得倒置。上面套用篷布網罩覆蓋,用繩紮緊,以防丟失。
5· 1 · 6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輸,如果雷管不是整箱、整盒的,應重新妥善包裝後運輸。
5· 1 · 7在施工短距離範圍內,經隊長或分隊長同意,可以同車、同船運輸炸藥和雷管,但炸藥不準超過 500 kg,導爆索不準超過1 000m ·雷管不準超過500發。雷管必須放在專門設制的四周襯有軟墊的保險箱內,箱上鎖後,須與炸藥隔離放置,並應有專人負責看管
國家技術監督局1 9 9 1一0 6一0 5批准 1 9 9 2一0弘0 1實施GB1
1 · 8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船,禁止同車、同船裝載其它易燃物品。夜間只準用手電筒或安全燈照明。
1 · 9禁止使用翻斗車、拖掛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機車、腳踏車等運輸爆炸物品。
1 · 10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船、牲畜應掛有明顯的危險品標誌,船隻應掛在船頭和船尾。
1 · 1 1運輸爆炸物品,應嚴格按照出廠說明書中的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5· 2 汽車運輸爆炸物品的規定
5· 2 · 1汽車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由持證人員負責押運。駕駛員應持有正式駕駛證,並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質和各項運輸規定,聽從押運人員指揮,確保全全行車(在視線良好,道路平坦的路面上,車速不得超過 40 km/h)o除駕駛員、警衛員、押運員外,不準他人搭乘
5· 2 · 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高廂板,安有接捷運鏈。備有防滑鏈條、消防器材等。車廂內不得有裸露的金屬物體,車上所有電源及電瓶,均不得有裸露部分。
5· 2 · 5在運輸炸藥時,允許裝載與汽車載重噸位相等的重量,但在運輸雷管或易震爆的炸藥時(如膠體炸藥),載重量不得超過汽車載重噸位的三分之二.,高度不得超過兩個箱體
3· 2 · 4運輸途中停歇時,必須遠離城鎮、村莊、交叉路口、重要公共設施,並有專人看管。因特殊情況需在途中停車住宿時,不但要有專人看管,而且要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採取措施。
5· 2· 5車輛在行駛途中,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應繞道行駛。必須通過時,應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 2 · 6車輛在行駛途中,一旦遇到火源,應距火源200 m以外的上風方向繞道行駛;視火源大小,也可距火源300 m以外的下風方向繞道行駛。
5· 2· 7遇到打雷時,應將裝有爆炸物品的車輛,停在離樹林或建築物200 m以外的空地上,車與車之間距離不得小於50 m,汽車應立即熄火。
5·2· 8當有幾輛車同時運輸爆炸物品時,車輛間應保持下列距離:
5· 2· 8 · 1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或停車時,前後應持50 m以上的車距。
5· 2,8 · 2在上下坡時車距不得小於300 mo
5· 2 · 9在裝車前,駕駛員、負責運輸人員,應再次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況是否完好,嚴禁帶有故障的車輛裝運爆炸物品。
5· 5牲畜馱運和人力搬運爆炸物品的規定
5· 5· 1用牲畜馱運爆炸物品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馱運。馱運量:炸藥不得超過該種牲畜正常馱運量的三分之二,雷管不得超過4 000發。
5· 3· 2牲畜馱運爆炸物品時·應由懂得爆炸物品安全常識的人員看管。當有兩頭以上牲畜同路馱運時,前後應保持一定距離:在平坦道路上間距不得小於20 m上下坡時,間距不得小於100 m
5· 3· 3人力搬運爆炸物品時,當無起爆器材,每人搬運量不得超過20、30 kg,挑運量不得超過50kg;幾人抬運時,每人平均負載量不得超過20、30
5· 5· 4需臨時僱請民工搬運爆炸物品時,應與當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聯繫解決,由他們負責指派人員承擔搬運工作,並要有嚴格的收發手續。
5· 5· 5在野外施工時,嚴禁爆炸工同時攜帶炸藥和雷管
5· 4水域運輸爆炸物品的規定
5· 4 · 1水域運輸爆炸物品,除遵守本條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程3· 2和3 · 3中的有關規定。
5· 4 · 2運輸爆炸物品的各種船隻,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並具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潮設備,方準運輸。
& 4 · 5夜間航行或停泊時,必須懸掛紅色信號燈:
3,4· 4用內燃機推進的船隻的消音器,應裝置擋火星器。存放爆炸物品的貨艙應當和機器間隔開,要有防止熱傳導的安全措施。
5· 4· 5放在貨艙里的爆炸物品,箱體之間不應留有間隙,防止挪動或碰撞。裝載量不得超過三分之二載GB 1
重量。
5· 4 · 6
3· 4 · 7
船的桅桿上必須安有避雷針,並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裝有爆炸物品的船隻停泊時,應遠離碼頭、高壓線、居民點、橋樑及建築物,其最小距離不得小於
500 m ,距航道不得小於50 m,也可在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用碼頭停泊。
5· 4 · 8 嚴禁用木、竹筏運輸爆炸物品。
4 · 9 運輸爆炸物品的船隻,應由持證人員負責押運和看管,嚴禁無關人員上船,不準生火燒飯。
5,4 · 10運輸爆炸物品的船隻,貨艙內不準有電源。遇濃霧或大風浪時,必須停航。
4 爆炸物品的儲存和管理
4 · 1爆炸物品倉庫的設定
4· 1 · 1爆炸物品必須設專庫儲存,不準任意存放,倉庫設定應符合本規程規定。
4 · 1 · 2建造爆炸物品倉庫,必須持有縣、市以上主管部門軍查同的檔案及設計說明書、倉庫四鄰距離圖、建築結構圖、安全設施圖,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準動工建造,竣工後經驗收合格,領取《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
4,1 · 5倉庫應設定在乾燥地區,有良好的通風、防潮、排水設備;要備齊消防器材(滅火器、鍬、防火砂等),並應做好定期檢查。
40 · 4 倉庫場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4 · 1 · 4 · 1場地內有排水溝。
4 · 1 · 4 · 2道路平整完好。
4 · 1 · 4 · 5庫房分布合理,出人方便。
5 庫房之間安全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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