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單位從事地質調查工作的證明。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等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都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領取地質調查工作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調查證
- 外文名:geological survey certificate,geological survey credence
-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 作用:利於國家對地質調查工作巨觀管理
詞目:地質調查證
釋文:實行這一制度,有利於國家對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進行巨觀管理,方便勘查單位的野外工作,保證地質調查工作的順利完成。地質調查證不具有排他性,不影響其他人在該範圍內從事不同性質的地質調查工作、申請探礦權和採礦權。同時,地質調查工作也可以在他人已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範圍內進行,但不得侵犯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申請大範圍的地質找礦(或稱尋找靶區、草根勘查等)也按地質調查工作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