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礦產部地質市場、多種經營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地質礦產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地質工作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強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質礦產部門從事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的組織、企業(簡稱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及其各級主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做好地質市場、多種經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主管單位應加強對所屬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地質市場、多種經營安全工作列入各級領導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斷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經營工作時,必須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 在新建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項目中要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審批、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各生產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必須在生產開工前建立,否則不得投產。
第六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和上級安全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監察。
安全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監察所屬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七條 各級主管單位必須貫徹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所屬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第一位責任;生產項目承包人或負責人對所承包或負責的生產項目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問題作出決策,並上報本單位的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或承包人。
職工人數在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應成立安全機構,其上級主管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第十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應按職工人數(包括臨時工)的4-5‰比例或按相應行業特殊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含臨時工、含100人)不足200人的生產單位必須配1名專職安全員;車間、機台、坑口及班組設兼職安全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活動制度、安全獎息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各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要求,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實施方案,落實安全生產目標,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三條 對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領導幹部的業績考核中應有安全考核內容。
安全考核分為安全生產效果考核和基礎安全考核兩部分:安全生產效果包括事故指標(主要指傷亡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工業衛生及職業病狀況;基礎安全考核包括安全管理網路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部署的落實,本單位的全員安全素質等。
第十四條 在對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時要包括安全內容。
上級安全部門有權對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建築設計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狀況審查,有權責令不具備生產條件的單位停產整頓。
第十五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項目立項論證、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建築設計中應有事故預防、安全技術措施、工業衛生及環境保護內容,並且必須經過同級安全部門審批;重大項目必須會同上級安全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新建多種經營生產企業投產驗收要有安全部門參加,驗收內容應包括設備安全、作業條件安全、工藝安全、安全規章制度等,因不具備投產條件,安全部門未在驗收報告上籤字同意者,不準投產。
地質市場工程開工前檢查應有安全部門參加,不具備安全條件不準開工。
第十七條 在各種生產性承包契約中,必須包括安全條款,內容有:
(一)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二)安全指標;
(三)安全措施;
(四)提留安全保證金;
(五)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承包契約中的安全內容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方可簽訂契約。
承包期滿考核應有安全部門參加,並且必須有安全部門簽章同意,方能經濟兌現。
第十九條 在對承包單位和承包人進行資格審查中必須包含安全生產資格審查,各單位不準將企業、項目、工程出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應按規定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並及時對事故隱患和超標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所有工種都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等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配齊生產職工(含契約工、臨時工)所需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禁止以現金和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第二十三條 落實併合理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應按國務院國發〔1979〕100號檔案的規定每年從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10-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於20%)作為勞動保護技措經費和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不足部分從事業發展基金中解決。經費的使用由安全部門按有關規定掌握,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 用工管理及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條 嚴格臨時工(含民工)用工管理。使用臨時工、民工時要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並報同級安全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和借用人員)必須持所從事工種經有關部門培訓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並應保持其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必須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定期考核,不合格者要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一人多崗,應同時具有所需各工種操作資格。
第二十六條 新職工(含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進行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更換工種人員在從事新工種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二十七條 安全部門應會同教育部門共同搞好職工安全培訓工作,制訂落實全員安全培訓規劃、計畫,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安全技術考核結果應作為技術考核資料納入職工技術檔案或業務檔案。
第二十八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的負責人或承包人必須接受一星期以上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方能就任。培訓由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培訓內容包括安全法規、安全管理等。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生產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給予獎勵:
(一)模範遵守勞動保護法令,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二)發現事故徵兆,立即採取措施或及時向上級報告,避免了重大事故者;
(三)搶救事故有功人員;
(四)對安全技術設施有重大革新、效果顯著者。
上述獎勵費用或發放獎金在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嘉獎、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並可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
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及其各級主管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發布與本規定相違背的規章制度、規定的;
(二)由於對職工(含臨時工)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程而造成事故的;
(三)由於違章指揮和作業環境與生產設備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四)違反用工制度招收臨時工生產而造成事故的;
(五)事故發生後,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嚴肅查處事故,事後不採取措施,導致同類事故連續發生的;
(六)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責任不落實的;
(七)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有意拖延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一)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事故險情,不採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不及時報告的;
(四)有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
(五)對批評和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三條 地質市場、多種經營生產單位及其各級主管單位的任何人違反本規定都應當追究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負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規定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由隊(廠)級以上(包括隊、廠級)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管理許可權決定;對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濟處罰;由安全部門按有關規定決定,財務部門實施;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特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由主管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部批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以前執行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石油局及部各直屬生產性單位可擬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