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永川秀芽》是2021年0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理標誌產品永川秀芽
- 外文名: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yongchuanxiuya tea
- 標準編號:T/YCCYHX 003—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10月01日
- 實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陳如寨、王廷華、徐 澤、鐘應富、袁林穎、羅紅玉、張瑩、楊娟。
起草單位
重慶市永川區茶葉行業協會、重慶市永川區經濟作物技術推廣站、重慶市農科院。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永川秀芽茶品質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永川行政區域內採摘的茶樹早春一芽一葉嫩度茶鮮葉原料,按殺青、揉捻、做形、乾燥等基本工序加工而成的名優綠茶。
技術內容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檔案的某些內容有可能涉及專利。本檔案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重慶市永川區茶葉行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重慶市永川區茶葉行業協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重慶市永川區茶葉行業協會、重慶市永川區經濟作物技術推廣站、重慶市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如寨、王廷華、徐 澤、鐘應富、袁林穎、羅紅玉、張瑩、楊娟
永川秀芽茶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永川秀芽茶品質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永川行政區域內採摘的茶樹早春一芽一葉嫩度茶鮮葉原料,按殺青、揉捻、做形、乾燥等基本工序加工而成的名優綠茶。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4806.8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製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灰分的測定
GB/T 5009.57 茶葉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T 8302 茶 取樣
GB/T 8303 茶 磨碎試樣的製備及其乾物質含量測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測定
GB/T 8310 茶 粗纖維測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測定
GB 9683 複合食品包裝衛生標準
GB/T 14487茶葉感官審評術語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SB/T 10157茶葉感官審評方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原輔料
3.1.1 茶樹一芽一葉嫩度茶鮮葉。
3.2 品質要求
基本要求:具有名優綠茶正常的色、香、味,不得含有非茶類物質和任何添加劑,無異味、無劣變;
感官品質:外形條索緊細帶毫,勻淨,色澤綠;香氣清香醇正;湯色黃綠明亮;滋味醇和;葉底黃綠明亮且勻整。
3.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茶葉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檢驗方法(國標值)
水分g/100g ≤6.5 GB 5009.3(7%)
總灰分g/100g ≤7.5 GB 5009.4(7.5%)
碎末茶g/100g ≤6.0 GB/T 8311(6.0%)
水浸出物g/100g ≥34.5 GB/T 8305(34%)
粗纖維g/100g ≤16.0 GB/T 8310(16%)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1.0
水溶性灰分g/100g
≥45.0
水溶性灰分鹼度g/100g ≥1.0,≤3.0
3.4 衛生指標
3.4.1 污染物限量指標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
3.4.2 農藥殘留限量指標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
3.5 淨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檢驗方法
4.1 取樣按GB/T 8302的規定執行。
4.2 感官品質檢驗按SB/T 10157的規定執行。
4.3 試樣的製備按GB/T 8303的規定執行。
4.4 水分檢驗按GB 5009.3的規定執行。
4.5 總灰分、水溶性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檢驗按GB 5009.4的規定執行。
4.6 碎末茶檢驗按GB/T 8311的規定執行。
4.7 水浸出物檢驗按GB/T 8305的規定執行。
4.8 水溶性灰分鹼度檢驗按GB/T 8309的規定執行。
4.9 粗纖維檢驗按GB/T 8310的規定執行。
4.10 衛生指標檢驗按GB 2762和GB 2763的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以同一批拼配茶為一批次。
5.2 抽樣
按GB/T 8302 茶 取樣執行。
5.3 檢驗分類
5.3.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水分、粉末和淨含量。產品應經企業質檢部門逐批檢驗合格並附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廠。
5.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所有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常生產時,每年檢驗一次;
(b) 停產半年後恢復生產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 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5.4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檢驗結果中有一項以上(含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以復檢備用樣品或以相同批次產品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如復檢仍有不合格項,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 標誌、標籤、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誌、標籤
應符合GB/T 191和GB 7718規定。
6.2 包裝
應符合國家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
6.3 運輸和貯存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
運輸應在常溫或冷藏條件下進行,產品應輕裝、輕卸,防止擠壓、防止暴曬、雨淋、防塵。
貯存產品應貯存在清潔、防潮、無異味的庫房或冷藏庫,嚴禁與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6.4 保質期
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