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無〔2015〕33號印發《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信部無〔2015〕3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工作,保護地球站的國際地位,維護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權益,避免和減少地球站與其他相關國家無線電台(站)間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和相關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請各相關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加強人員配備,認真貫徹執行。
為進一步規範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工作,保護地球站的國際地位,維護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權益,避免和減少地球站與其他相關國家無線電台(站)間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和相關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請各相關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加強人員配備,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月27日
2015年1月27日
暫行辦法
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地球站的國際協調與登記工作,保護地球站的國際地位,維護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權益,避免和減少地球站與其他相關國家無線電台(站)間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和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是指設定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的、與空間電台通信或者通過空間電台與同類電台進行通信的電台。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國際協調,是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地球站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及相關技術參數開展的磋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國際登記,是指地球站在完成與所有相關國家或地區相關無線電台(站)的國際協調工作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際電信聯盟(以下簡稱國際電聯)提交該地球站的通知資料,並由國際電聯按相關程式記錄在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的工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地球站,或需要對使用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地球站進行國際登記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根據國際規則,地球站國際登記完成後即受到國際保護,其他國家台站不得對其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要求其干擾保護。
第四條 根據《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以及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相關條款,申請設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地球站的,必須按要求開展國際協調工作:
(一)在10.7-11.7GHz、12.2-12.75GHz、17.8-18.6GHz或19.7-20.2GHz頻段內,設定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特定地球站,且地球站指標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
1.在10.7-11.7GHz和12.2-12.75GHz頻段,地球站天線增益不小於64dBi,或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頻段,地球站天線增益不小於68dBi;
2.地球站的接收品質因子(G/T)不小於44dB/K;
3.在12.75GHz以下頻段的發射頻寬不小於250MHz,或在17.8GHz以上頻段的發射頻寬不小於800MHz。
(二)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以及腳註中,以同等地位劃分給地面業務和空間業務,或以同等地位劃分給空間業務雙向鏈路的頻段內設定地球站,且地球站協調區覆蓋到其他國家領土的,或進入其他國家反向操作地球站協調區域內的。
(三)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以及腳註中,以同等地位劃分給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和衛星廣播業務的頻段內設定衛星固定業務發射地球站,且地球站的協調區覆蓋到其他國家領土的。
(四)根據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9.21款規定,在頻率劃分表腳註中明確要求需徵得其他國家同意的頻段內設定使用地球站,且地球站協調區覆蓋到相關國家的。
第五條 申請設定使用地球站,應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合格後,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地球站,申請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提交《地球站國際協調和登記資料表》(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地球站,相關受理單位應當採用國際電聯指定軟體,編制地球站協調資料,確定協調狀態,連同用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地球站國際協調申請材料後,應進行完整性審查。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查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工作,並作出審查結論。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根據技術審查結論以及國內相關規定,判斷擬設地球站是否需要進行國際協調工作。
經判斷不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申請人,並說明原因;經判斷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按照國際電聯有關規定和我國已建立的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會同申請人與有關國家或地區進行協調。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針對有關國家提出的協調意見,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地球站設定使用單位,進行干擾分析,尋求解決干擾的可行方案,涉及地球站特性參數變更的,應書面徵得申請人的同意,並得到申請人的書面回覆意見。
第十條 與所有相關國家或地區均完成協調的地球站,依法進行後續設台審批工作。
第十一條 經協調,仍無法與相關國家達成地球站協調協定的,申請人可書面申明承諾承受可能的潛在干擾,並不要求相應的國際保護。對於地球站發射協調區未協調一致的,申請人應承諾一旦出現國際干擾問題,將無條件主動採取措施消除干擾,並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後果。對於地球站接收協調區未協調一致的,申請人應承諾承受可能的潛在干擾,並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收到相關書面承諾後,綜合考慮地球站國內協調等情況,依法進行後續設台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對於已完成國際協調的地球站,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際電聯報送地球站國際登記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判定不需要進行國際協調,但申請人在獲得設台許可後,希望獲得國際保護的地球站,申請人應提交《地球站國際協調和登記資料表》,各受理單位應採用國際電聯指定軟體,編制地球站通知資料,連同用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後,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開展地球站的國際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我國已在國際電聯登記的地球站列表。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我國已設地球站的數據維護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是指設定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的、與空間電台通信或者通過空間電台與同類電台進行通信的電台。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國際協調,是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地球站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及相關技術參數開展的磋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地球站國際登記,是指地球站在完成與所有相關國家或地區相關無線電台(站)的國際協調工作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際電信聯盟(以下簡稱國際電聯)提交該地球站的通知資料,並由國際電聯按相關程式記錄在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的工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地球站,或需要對使用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地球站進行國際登記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根據國際規則,地球站國際登記完成後即受到國際保護,其他國家台站不得對其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要求其干擾保護。
第四條 根據《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以及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相關條款,申請設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地球站的,必須按要求開展國際協調工作:
(一)在10.7-11.7GHz、12.2-12.75GHz、17.8-18.6GHz或19.7-20.2GHz頻段內,設定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特定地球站,且地球站指標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
1.在10.7-11.7GHz和12.2-12.75GHz頻段,地球站天線增益不小於64dBi,或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頻段,地球站天線增益不小於68dBi;
2.地球站的接收品質因子(G/T)不小於44dB/K;
3.在12.75GHz以下頻段的發射頻寬不小於250MHz,或在17.8GHz以上頻段的發射頻寬不小於800MHz。
(二)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以及腳註中,以同等地位劃分給地面業務和空間業務,或以同等地位劃分給空間業務雙向鏈路的頻段內設定地球站,且地球站協調區覆蓋到其他國家領土的,或進入其他國家反向操作地球站協調區域內的。
(三)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以及腳註中,以同等地位劃分給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和衛星廣播業務的頻段內設定衛星固定業務發射地球站,且地球站的協調區覆蓋到其他國家領土的。
(四)根據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9.21款規定,在頻率劃分表腳註中明確要求需徵得其他國家同意的頻段內設定使用地球站,且地球站協調區覆蓋到相關國家的。
第五條 申請設定使用地球站,應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定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合格後,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地球站,申請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提交《地球站國際協調和登記資料表》(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地球站,相關受理單位應當採用國際電聯指定軟體,編制地球站協調資料,確定協調狀態,連同用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地球站國際協調申請材料後,應進行完整性審查。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查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工作,並作出審查結論。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根據技術審查結論以及國內相關規定,判斷擬設地球站是否需要進行國際協調工作。
經判斷不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申請人,並說明原因;經判斷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按照國際電聯有關規定和我國已建立的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會同申請人與有關國家或地區進行協調。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針對有關國家提出的協調意見,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地球站設定使用單位,進行干擾分析,尋求解決干擾的可行方案,涉及地球站特性參數變更的,應書面徵得申請人的同意,並得到申請人的書面回覆意見。
第十條 與所有相關國家或地區均完成協調的地球站,依法進行後續設台審批工作。
第十一條 經協調,仍無法與相關國家達成地球站協調協定的,申請人可書面申明承諾承受可能的潛在干擾,並不要求相應的國際保護。對於地球站發射協調區未協調一致的,申請人應承諾一旦出現國際干擾問題,將無條件主動採取措施消除干擾,並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後果。對於地球站接收協調區未協調一致的,申請人應承諾承受可能的潛在干擾,並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收到相關書面承諾後,綜合考慮地球站國內協調等情況,依法進行後續設台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對於已完成國際協調的地球站,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際電聯報送地球站國際登記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判定不需要進行國際協調,但申請人在獲得設台許可後,希望獲得國際保護的地球站,申請人應提交《地球站國際協調和登記資料表》,各受理單位應採用國際電聯指定軟體,編制地球站通知資料,連同用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後,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開展地球站的國際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我國已在國際電聯登記的地球站列表。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我國已設地球站的數據維護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地球站國際協調和登記資料表(協調/登記)
①一般特性 | ||||||||
地球站名稱 | Earth station name | |||||||
經度 | Longitude | ° | ||||||
緯度 | Latitude | ° | ||||||
發射/接收地球站 | Emission/Receive | |||||||
通信方位角 | Azimuth | ° | ||||||
通信仰角 | Elevation | ° | ||||||
衛星網路資料名稱 | Associate Space station | |||||||
上行波束標識 | Emission satellite beam | |||||||
下行波束標識 | Receive satellite beam | |||||||
地球站天線最大等效增益 | Max Isotropic gain | dBi | ||||||
天線波束寬度 | Beamwidth | ° | ||||||
地球站天線尺寸 | Antenna diameter | m | ||||||
地球站天線輻射特性 | Antenna radiation pattern | |||||||
地球站發射/接收極化 | Polarization | / | ||||||
上行頻率 | Uplink frequency | |||||||
下行頻率 | Downlink frequency | MHz | ||||||
②地球站發射特性 | ||||||||
最大總功率 | Max aggregate power | |||||||
總頻寬 | Aggregate bandwidth | MHz | ||||||
地球站的發射標識 | Designation of emission | |||||||
總峰值功率 | Total peak power | dBW | ||||||
最大功率譜 | Max power density | dBW/Hz | ||||||
最小峰值功率 | Min peak power | dBW | ||||||
最小功率譜 | Min power density | dBW/Hz | ||||||
③衛星發射特性 | ||||||||
最大總功率 | Max aggregate power | dBW | ||||||
總頻寬 | Aggregate bandwidth | MHz | ||||||
衛星的發射標識 | Designation of emission | |||||||
總峰值功率 | Total peak power | dBW | ||||||
最大功率譜 | Max power density | dBW/Hz | ||||||
最小峰值功率 | Min peak power | dBW | ||||||
最小功率譜 | Min power density | |||||||
④地球站接收特性 | ||||||||
通信地球站的發射標識 | Designation of emission | |||||||
地球站接收系統的C/N(dB) | C/N objective | dB | ||||||
⑤天線線仰角數據Horizon elevation(方位角間隔度數不應大於45度) | ||||||||
方位角(Azimuth) | ° | ° | ° | ° | ° | ° | ||
仰角(Elevation angle) | ° | ° | ° | ° | ° | ° | ||
方位角(Azimuth) | ° | ° | ° | ° | ° | ° | ||
仰角(Elevation angle) | ° | ° | ° | ° | ° | ° | ||
方位角(Azimuth) | ° | ° | ° | ° | ° | ° | ||
仰角(Elevation angle) | ° | ° | ° | ° | ° | ° | ||
註:建議在衛星運營商的指導下填寫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