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是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保障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制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9年2月印發,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
- 印發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19年2月
- 實施日期:2019年2月5日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規定全文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保障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包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本規定所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等工作。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是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工作,以及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條 建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二)堅持謀發展必須謀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保民生必須保全全;
(三)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含協管、聯繫,下同)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委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斷提高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政治站位,增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作為向黨委全會報告的重要內容;
(三)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委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清單,督促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
(四)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食品安全工作專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問題,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五)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第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職責主要包括:
(一)領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二)堅持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髮展和安全的關係,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工作重點,並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明確本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和政府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指導督促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部門落實工作責任;
(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監管力量,最佳化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執法隊伍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保障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職必需的經費和裝備;
(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突出問題;
(六)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推進食品及食品相關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提高產業發展水平。
第九條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督促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問題。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協助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以及本級黨委和政府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研究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專項規劃、年度重點工作計畫,統籌推進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三)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時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食品安全領域相關問題,推動完善“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四)組織推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進“網際網路+”食品安全監管,不斷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五)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堅決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六)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本地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督促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傳、安全教育、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督促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問題。
第三章 考核監督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落實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點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應當結合巡視巡察工作安排,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評議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第十五條 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因履職不到位被追究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評優評先、選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於作為、勇於擔當、履職盡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連續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優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七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未履行本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
(二)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
(三)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
(四)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的;
(六)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八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十九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及時報告失職行為並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社會嚴重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農業農村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評議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規定》提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職責包括,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委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清單,督促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等。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職責包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工作重點;建立健全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保障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職必需的經費和裝備等。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的職責主要包括推動完善“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堅決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等。
在獎懲方面,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情形包括: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的等。
解讀二
落實黨政同責 保障食品安全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答記者問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答記者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職責、考核監督、獎懲等作出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部黨內法規?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2013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也就是“四個最嚴”,來確保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明確並嚴格落實責任制。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李克強總理也多次對落實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出要求。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責任制,按照黨中央的統一安排,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牽頭起草了《規定》。《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於推動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現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將產生重大而積極的作用。
記者:《規定》的出台具有怎樣的意義?
答:《規定》是第一部關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的黨內法規,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到黨內法規層面,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長效機制。
近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工作力度不斷加大,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與新時代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還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為人民民眾飲食安全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規定》緊緊抓住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對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等5個方面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食品安全職責作出明確,既明確了職責“是什麼”,也明確了“怎么乾”,還明確了履職到位與否“怎么辦”,有利於進一步形成黨政領導齊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強大合力。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作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組建市場監管總局,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工作。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把保障食品安全作為市場監管的首要責任。《規定》的出台,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必將更加有力地督促地方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推動提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記者:《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食品安全責任提出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規定》對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等5個方面的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職責作出明確: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和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
記者:《規定》對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圍繞食品安全全鏈條全過程監管,《規定》涵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管以及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工作的責任。
其中,對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明確包括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工作,以及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規定》將食品安全各個領域的工作都納入進來,並明確責任要求,有利於進一步形成各領域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記者:《規定》如何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答:《規定》明確了三大督促落實的手段。一是跟蹤督辦。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落實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點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督辦。二是履職檢查。明確地方各級黨委應當結合巡視巡察工作安排,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三是評議考核。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評議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規定》著重強化了結果運用,明確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
記者:在獎懲方面,《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規定》堅持獎懲分明,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規定》明確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並取得顯著成效的;連續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優秀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定》明確未履行《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規定》明確及時報告失職行為並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社會嚴重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