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①法律性
根據《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可見,我國的地方預算具有法律性,地方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策等有關程式、內容都應該符合《預算法》的相關規定。
②級別性
《預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第五條規定:“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的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人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我國的預算總體上可以分為中央政府預算、地方預算、各部門預算、單位預算四種類型。
③年度性
地方預算是對一定財政年度內地方財政收支的安排和計畫,具有年度性。我國《預算法》第十條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④全面性
地方預算實際上是地方的理財,其收入主要來源於稅收、地方國有資產受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括經濟建設支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通過地方預算,可以基本了解地方國民經濟的整體運行狀況。
⑤公開透明性
地方預算必須向公眾公開,讓公眾了解預算資金的來源、去向、效益等方面情第九章地方預算管理況。只有保證地方預算的公開、透明,公眾才能真正實施對地方預算的監督。
職能作用
一、貫徹執行國家預算的收支任務, 實施收支管理, 支援國家建設, 發展地方經濟和行政、文教、衛生等事業。
二、調節經濟利益和資金流向, 搞好地區練合平衡。
(1)控制國民收入分配環節, 調節地區積累與消費的比例。
(2)調節地區預算資金的流量和流向, 控制地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
(3)調節預算收入結構, 協調經濟利益,完善財政槓桿的調節功能。
三、貫徹執行財政方針政策, 實施財政監督
編制原則
一、以地方國民經濟計畫和杜會發展計畫為依據, 以經濟效益為準繩
(1)地方預算指標不是完全根據計畫指標來計算編制的。
(2)在國家計畫控制的範圍內, 預算指標並不是直接根據經濟計畫指標來求得, 它還要依靠財政部門運用各種核算槓桿, 如產值利潤率、稅率、單位稅額和定員定額等等,通過計算來求得。
(3)編制地方預算是對地方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檢驗。
二、堅持經濟平衡穩步發展的原則
三、加強地方預算的後備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