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

《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由財政部於2018年5月11日印發。《辦法》共三章十五條,自2018年5月11日起實施,。2017年5月12日財政部發布的《暫行辦法》(財預〔2017〕60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
  • 發布機構:財 政 部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財預〔201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預算執行支出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制定了《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
財政部
2018年5月11日

辦法全文

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預算執行支出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對地市級、縣級財政部門的考核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精神統一部署。
第三條 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為月度考核,考核月份為每年4月至12月。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考核:
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目標=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稅收返還收入+轉移支付收入-地方上解支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第五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考核:
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目標=當年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六條 盤活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考核:
第七條 盤活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考核:
第八條 盤活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考核:
第九條 地方財政運行分析考核:
其中:上報材料數為當年截至當月底上報財政部預算司的地方財政運行分析材料篇數,被採用數為財政部預算司採用上報或作為參考材料的篇數。
第十條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地方財政運行分析按考核結果從高到低排名,盤活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盤活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盤活部門預算結轉結餘按考核結果從低到高排名。考核結果將按月向各地財政部門公布,同時抄送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一條 同一項考核結果連續3次排名居後5位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於考核結果公布後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交工作改進方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於排名持續靠後的地區,財政部將視情況提出整改要求或約談。
第十二條 按照《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財預〔2018〕4號)規定,上述考核結果將作為每年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相關指標的數據來源和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執行本辦法需地方配合提供的數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匯總、核實,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數據準確性負責。財政部採取統一檢查或個別抽查等方式進行督查。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在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1日起實施,由財政部預算司負責解釋。2017年5月12日財政部發布的《地方財政收支考核暫行辦法》(財預〔2017〕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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