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業務上接受國家著作權局的指導。為有效開展著作權保護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的計畫單列市、地級市相繼設立了著作權局(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 定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定義
職責
2.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省市對新聞出版行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經濟性調節措施。
3.審核、報批新辦報紙、期刊及電子出版物等出版單位和新建書報刊印刷單位,審核市屬出版社報送的圖書選題。
4.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