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龍游縣湖鎮鎮地圩村位於集鎮所在地西北邊,全村總戶數270戶,人口895人,9個村民小組,村幹部5人,黨員30名,全村現有土地面積1899.2畝,其中耕地面積1164畝,山林面積0.9畝。2007年村集體經濟收入3.7萬元,年人均純收入達5366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地圩村
- 所屬地區:衢州市龍游縣湖鎮鎮
- 下轄地區:9個村民小組
- 面積:1899.2畝
- 人口:895人
村莊由來,人文古蹟,雍睦堂,夏餘橋,文化習俗,基礎設施,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村莊由來
地圩村原名夏餘,唐貞觀5年(公元755年),夏氏從江西玉山遷移到此。因該地土地肥沃,氣候宜人,開墾後種植四季五穀,必定年年豐收,為求吉利,故取村名“夏餘”,“餘”即“年年糧食有餘”之意。一直沿用到解放初期,後因“夏”與“下”以及“餘”與“圩”諧音,文書誤筆“夏餘”為“下圩”,直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改名叫“地圩”並延用至今。
人文古蹟
雍睦堂
現搬遷至龍游縣民居苑,建於清嘉慶年間,系徐氏宗祠,三進三開間,並建有兩個天井。第一進明間兩縫五架梁前後雙步用四柱,次間山縫穿斗用五柱。明間設戲台。第二進明間兩縫五架梁前卷棚後雙步用四柱,次間山縫穿斗用五柱。第三進為樓屋,重檐結構,下部設天花。明間、次間兩縫皆七檁穿斗分心用七柱。二次間後檐三柱隔為廂房。天井四隅柱頭用牛腿挑出出檐。硬山頂,用馬頭牆裝飾和封護。椽上覆板瓦,上蓋小青瓦,檐口用溝頭滴水。梁為冬瓜梁,劄牽作月梁為虬龍狀(俗稱貓梁)。牛腿雕飾人物故事。門樓磚雕二柱三樓。堂中處處都體現著先人智慧和技藝的完美結合,是留給後人的寶貴財富。
夏餘橋
古時的夏餘橋為雙人走向的木板橋,寬約八十公分,是連線龍門街和夏餘集市的主要通道,曾多次被毀,又多次重修。太平天國時期,與龍門街夏餘集市一起付之一炬。徐氏家族遷入後所建夏餘橋,為單人走向木橋,也曾幾度被毀,幾度重修。後建鐵索木橋,直至上世紀70年代改建為沒有護欄的水泥橋。2011年被洪水沖毀後,同年10月拆除重建,於2012年5月16日正式竣工通車。
夏餘橋見證了地圩村的歷史變遷,如今古橋只存在於老人的記憶中,現在呈現在村民面前的是一座堅實而寬闊的新橋。正如夏餘橋的改變,村民的生活也有了很大改善。
文化習俗
地圩的“硬頭獅子”也是聲名遠揚。硬頭獅子造型獨特,介於“獅、牛、馬、虎”之間,俗稱“四不象”,可謂國內稀有,是龍遊民間傳統燈舞的奇葩,也是當地民間的吉祥物,在全國民間舞蹈中占有一定地位。先後被列入《中國民族民間舞蹈集成》和浙江省第二批非遺目錄。
基礎設施
湖鎮鎮全面開展村莊整治工程,村莊整治是一項民心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必然涉及到一些農戶,為此,我們認真做好全村幹部民眾的思想宣傳發動工作,提高廣大村民對村莊整治的認識,及時召開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會議,講清村莊整治是改造農村環境衛生的一項有效措施,提高民眾的思想認識和積極性。該村通過開展村莊整治工程,徹底改變了村莊道路亂堆放嚴重,生活污水隨處排放等嚴重影響村容村貌的現象。村莊內的道路均為硬化路面,排污排水管網已建成,新建村級辦公樓一幢,公共廁所一座,建有多個垃圾收集池。村莊面貌煥然一新,極大的提高了村民對村莊整治的積極性,掀起了扎紮實實搞好村莊環境的熱潮
領導班子
村書記: 徐庭友
村主任: 徐國平
村規民約
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使廣大村民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嚴格規範黨員、幹部、民眾的行為,增強法制觀念,強化社會治安管理,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使其真正做到: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形成一種良好的村風,堅定正義永遠戰勝邪惡的信心。使每一個村民明理是非,懂得法律的嚴肅性。為此制定村規民約。
一、社會治安:
第一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的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邪教組織做鬥爭。
第二條 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第三條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條 嚴禁偷盜設施,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嚴禁替罪犯隱藏贓物。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電、交通、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五條 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煙火和購置各種槍枝,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揀拾槍枝彈藥,爆炸危險物後,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第六條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不製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不調戲婦女,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嚴禁私自砍伐林木,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旁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及其他農作物,嚴禁牛羊啃青,嚴禁偷青,違者重罰。
第八條 嚴格用水、用電管理,不經批准,不準私自安裝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
第九條 認真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外來人員,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應向村治匯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對違犯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情節嚴重,但尚未觸犯刑事和治安處罰條例的由村幹部批評,教育。
二、村風民俗:
第一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搞封建迷信活動、參與邪教組織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二條 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儉,不搞陳規舊俗。
第三條 不請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風水,不聽、不看、不傳迷信和淫穢書刊、音像。
第四條 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和宗教活動。
第五條 搞好公共衛生和村容整潔,不隨地倒垃圾,為保持街道暢通,道路兩側不準長期堆放沙、石等建築材料。
第六條 積極參加村里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提倡全民健身運動。提倡見義勇為,伸張正義,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加強自身修養,學習科學文化、社會知識,跟上社會步伐,用自身知識影響老一代,教育下一代。積極申請加入黨團組織。
第七條 服從鎮村建房規劃,不擴占,不超高,搬遷拆遷不提過分要求;拆舊翻新,須經村兩委批准,統一安排,不準擅自動工。
第八條 違犯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相鄰關係:
第一條 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諧相處,建立良好的相鄰關係。
第二條 在經營、生活、借貸、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在生產過程中,自覺服從村兩委會安排,不隨意更換、移動地界標誌,發揚共產主義風格,小事不斤斤計較,退一步自然幽雅,讓三分何等清閒。
第三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嚴格遵守歷史狀況,新宅基按鎮、村規劃執行,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
第四條 村民飼養的動物、家畜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負經濟責任。
第五條 鄰裡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處理,不能自行處理就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返還或賠償被損害的財產,並按實際損失的兩倍以上進行賠償。
第六條 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宣傳教育。
四、婚姻家庭:
第一條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
第二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對他人包辦。
一、社會治安:
第一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的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邪教組織做鬥爭。
第二條 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第三條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條 嚴禁偷盜設施,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嚴禁替罪犯隱藏贓物。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電、交通、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五條 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煙火和購置各種槍枝,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揀拾槍枝彈藥,爆炸危險物後,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第六條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不製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不調戲婦女,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嚴禁私自砍伐林木,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旁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及其他農作物,嚴禁牛羊啃青,嚴禁偷青,違者重罰。
第八條 嚴格用水、用電管理,不經批准,不準私自安裝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
第九條 認真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外來人員,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應向村治匯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對違犯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情節嚴重,但尚未觸犯刑事和治安處罰條例的由村幹部批評,教育。
二、村風民俗:
第一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搞封建迷信活動、參與邪教組織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二條 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儉,不搞陳規舊俗。
第三條 不請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風水,不聽、不看、不傳迷信和淫穢書刊、音像。
第四條 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和宗教活動。
第五條 搞好公共衛生和村容整潔,不隨地倒垃圾,為保持街道暢通,道路兩側不準長期堆放沙、石等建築材料。
第六條 積極參加村里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提倡全民健身運動。提倡見義勇為,伸張正義,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加強自身修養,學習科學文化、社會知識,跟上社會步伐,用自身知識影響老一代,教育下一代。積極申請加入黨團組織。
第七條 服從鎮村建房規劃,不擴占,不超高,搬遷拆遷不提過分要求;拆舊翻新,須經村兩委批准,統一安排,不準擅自動工。
第八條 違犯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相鄰關係:
第一條 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諧相處,建立良好的相鄰關係。
第二條 在經營、生活、借貸、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在生產過程中,自覺服從村兩委會安排,不隨意更換、移動地界標誌,發揚共產主義風格,小事不斤斤計較,退一步自然幽雅,讓三分何等清閒。
第三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嚴格遵守歷史狀況,新宅基按鎮、村規劃執行,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
第四條 村民飼養的動物、家畜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負經濟責任。
第五條 鄰裡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處理,不能自行處理就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返還或賠償被損害的財產,並按實際損失的兩倍以上進行賠償。
第六條 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宣傳教育。
四、婚姻家庭:
第一條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
第二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對他人包辦。